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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怎样计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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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6-05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非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怎样计算
在正常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单位仍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如何计算?
山西临汾钢铁公司 阎长
阎长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具体计算方法是:以劳动者月工资除以月工作日得出每个工作日的工资标准,以每个工作日的工资标准除以每天工作时间得出每小时的工资标准。如果每小时劳动者工资标准是三元,那么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这一个工时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为四元五角;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等于正常日工作时间的,如果日工资标准为二十四元,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为四十八元;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等于正常日工作时间的,如果日工资标准为二十四元,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七十二元。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时间多于或少于正常日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按上述法定标准以小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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