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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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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2-21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提请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刘思扬、张宿堂)施行了近1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今天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多处重要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在会上作说明时认为,刑事诉讼法经修改后,将进一步完善并与新的形势相适应。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颁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近年来,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公安、检察、法院等机构也多次建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他们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根据这些基本原则规定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上也是适当的。但是,随着刑事犯罪的日趋复杂和执法环境的变化,以及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教训,需要对这部法律进行补充修改。
据悉,此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刑事强制措施、侦查手段,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立案管辖、庭审活动等诸多方面,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补充修改。
关于逮捕条件,刑事诉讼法规定较为严格,将“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作为实施逮捕的一个基本条件。专家认为,这不能完全适应与犯罪斗争的实际需要。因此,修正案草案修改为“对主要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作为行政强制手段的收容审查将不再保留,而是将收容审查中与犯罪斗争有实际需要的内容,吸收到刑事诉讼法中。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使律师有较充足的时间准备辩护,修正案草案提前了律师参加诉讼的时间,即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律师即可介入。同时,被告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即可向律师请求法律帮助。
审判是刑事诉讼的关键阶段。为了更好地加强庭审,发挥控、辩双方的作用,修正案草案作了4个方面的修改补充:一是规定合议庭在审判中的决定作用;二是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对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和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开庭审判,不需要在开庭前全面调查;三是凡公诉案件,检察机关都必须派人出庭支持公诉,并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证据;四是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互相辩论。
修正案草案还对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重新进行了界定: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专家认为,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反腐败斗争,有利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加强监督。
关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修正案草案作了补充规定:一是将被害人规定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对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等申请回避;如果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决,有权提起上诉;二是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没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权向法院起诉。
从今天下午开始,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分组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其他法律草案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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