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阅读
  • 0回复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可以与另一单位再签合同吗?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6-13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以案学法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可以与另一单位再签合同吗?
案例简介职工黄某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黄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合同,企业未予答复。过了十天,黄某被一家合资企业招用,又与该企业订立了劳动合同。黄某走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响,要求黄某回厂上班,并与黄某所在的合资企业联系,希望让黄某回厂。但合资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于是原企业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黄某和合资企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仲裁委员会依法维护了这一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专家评析《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黄某既已与国有企业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就必须承担为该国有企业工作五年的义务。只有在法定的条件具备时,黄某才可以不再承担此项义务。《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就本案看,黄某在合同期内向企业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但企业未予答复,说明双方未能就提前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协议,所签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各自依据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从本案事实看,黄某口头提出解除合同,并未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则企业可以不予答复。因此,黄某与原国有企业依据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仍未解除。当然,《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黄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收入偏低”,显然不在上述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之内。因此,黄某仍负有为原国有企业工作至劳动合同期满的义务。
综上所述,不仅黄某本人,而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合资企业,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黄某原单位要求黄某和合资企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理应得到仲裁委员会的依法支持。
还应当指出,依据本案的情况,仲裁委员会亦有权依法确认黄某与合资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裁决黄某继续履行与原国有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徐树理)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