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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犯罪活动一批不法分子被依法严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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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6-16
第4版(要闻)
专栏:

  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犯罪活动
一批不法分子被依法严惩
新华社北京6月15日电(通讯员周德伟、记者郑庆东)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广东省深圳市林惠雄等人、肇庆市鼎湖区莫乾光等人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和肇庆市鼎湖区税务局长陈秋明等人玩忽职守、受贿案的审判结果。林惠雄、莫乾光等6名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今天分别在当地被执行枪决;莫乾佐等10余名罪犯被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黄强球、陈秋明等7名税务和工商干部,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林惠雄、林幼款等案犯,系广东省陆丰县农民。从1993年10月至1994年4月,林惠雄、林幼款先后纠集不法分子多人,租住深圳市房屋为窝点,非法伪造印章20枚,分别从邱桂标、林艺、林振胜等犯罪分子手中购买假普通发票共3.9万份,假增值税专用发票4.9万套,进行倒卖牟利,获赃款7万余元。归案后,有关部门从其窝点查获尚没有卖出的假发票1.5万份,伪造的印章12枚及尖刀、防暴子弹等凶器,起获赃款1.7万余元。上述犯罪分子分别构成投机倒把罪、故意伤害罪。林惠雄、林幼款、邱桂标、林艺分别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炳嫂、卢凯岭、林宋群、陈炳穗、林金从、钟幼船、林吉利、林汉全、林宝曲、林婵凤、林帆金、林启氽、林锡镇、林乙君等14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赃款及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罪犯莫乾光、莫乾佐,系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个体户。1993年10月,莫乾佐先后以其儿子莫建明和梁世、莫乾光等人的名义,申办了鼎湖区联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3家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向鼎湖区税务局申领14本计350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1994年1月起,他们先后为一些公司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开票额的4‰—9‰的比例,向开票单位收取“手续费”,同年4月被税务机关发现查封后,又利用私营业主吴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继续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莫乾光、莫乾佐共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375套,金额达1.2亿元,使国家流失税款2004万余元。莫乾光、莫乾佐非法所得46.5万元。案发后退出赃款10万余元,其余36.2万元被其挥霍。莫乾光被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莫乾佐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涉及肇庆市鼎湖区110多户私营业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造成国家流失税款9000万元重大案件有关的税务、工商干部,已有7人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原鼎湖区税务局直属税务所副所长黄强球,利用职务之便,为不符合申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体户黄某所开办的3家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并先后10次为黄某代领增值税发票500套,致使黄大量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总金额2000多万元,使国家税款遭受重大损失。黄强球从中收受贿赂7万余元,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鼎湖区税务局沙浦税务所长陈岳嵩、广利税务所专管员梁卓洪,于1994年1月至2月,串通工商局干部,先后为不法分子所办11家私营企业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提供了71本1765套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不法分子大量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总金额达1.5亿多元,造成国家上千万元巨额税款流失。陈岳嵩、梁卓洪分别收受贿赂4.7万元和2.4万元。因其自首和有立功表现,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鼎湖区工商局桂城工商所副所长罗华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先后为他人办理了8家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因其自首并退出赃款,被依法判处5年有期徒刑。原鼎湖区工商干部黄建维,利用职权,伙同不法分子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套,虚开金额164.3万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27万余元。黄建维从中受贿4.1万元。因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清了赃款,被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原肇庆市鼎湖区税务局长陈秋明、副局长陈炳佳,违反国家税收政策,擅自在本区实施预征2‰税率的“土政策”,加之工作极不负责任,致使发票管理和税收管理严重混乱,对鼎湖区发生大量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负有责任,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昌礼指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去年以来,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了一批非法印制、倒卖、盗窃、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但是,在非法利益的诱惑下,仍有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对此,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发现一起就重判一起,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以保障国家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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