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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间房子应卖给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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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6-16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四间房子应卖给谁?
李传水
1991年8月21日,进城农民刘某租住城关镇居民王某的平房4间,使用面积72平方米。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金3600元,租赁期限3年。
1994年6月25日,王某为了筹措资金做生意,准备将租给刘某的4间平房卖给个体户储某,双方当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
第二天,王某告诉刘,这4间房子已卖了,要刘在合同期满时另租他处。刘某当即表示:“要卖卖给我,人家给多少钱我给多少。”
“那不行,我已经拿了人家定金了,不能反悔。”王某断然拒绝。
“定金还人家就是了。你要么卖给我,要么让我继续租。”刘某的话也无商量余地。
“我的房子凭什么一定要卖给你?我想卖给谁就卖给谁!”王某火了。
“我就不搬,你怎样?”
“我告你去!你走着瞧!”
今年4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刘某退出房屋;刘某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宣布王某与储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此案应如何判呢?我们先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这就是我国民法上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
在本案中,王某是出租人,刘某是承租人。根据上述规定,王某出卖刘某承租的房屋,应在去年5月21日前通知刘某,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将房屋卖给刘某。因此,刘某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经调解,王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承担诉讼费,刘某体谅对方的难处,同意由王某付给自己1000元搬家补偿费,撤回反诉,搬出王某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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