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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千万别自认倒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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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2-21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

  消费者,千万别自认倒霉
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费者都有过被商家坑骗的经历。有些消费者不懂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又怕费时费力无结果,便自认倒霉。实际上,只要找到有关的执法、监督、管理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可以惩罚、遏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也可以讨还公道。下面这3个小故事告诉您,一旦发现上当,应该怎么办。
买到假表之后可获双倍赔偿
今年2月,张健在北京一家超级市场看上一块款式新颖的“欧米茄”手表,便以498元的价格买下。没料想刚刚戴了半年,表带便由黄变白。于是他找到这家超级市场要求退货,但值班经理一口咬定此表并非假表,不给退。张健去检测站检测,经鉴定确系假表。
9月5日,张健带着鉴定证明找到北京东城区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人员当即来到这家超级市场,查明情况之后,认定这家超级市场出售假表,属欺诈行为,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由这家超级市场退给消费者购货款498元,加倍赔偿498元,负担鉴定费50元,共计1046元。
出现质量问题卖主先行赔偿
不久前,王女士在装修新居时,花130元在北京交道口一家建材商店买了一桶乳胶,粘贴木地板。在使用中,由于乳胶质量问题,所贴的木地板大面积起鼓变形,不仅640元手工费白花了,而且耽误了装修时间,影响了工作和生活。当她找到建材商店经理时,商店推托是生产厂家的质量问题,让她去找厂家。无奈,她找到东城区消费者协会投诉。东城区消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进行调解,由该店一次性赔偿王女士损失10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当消费者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直接要求商品销售者赔偿损失,即销售者负有先行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法定义务。
广告误导顾客发布者要挨罚
7月12日和8月1日,北京东城联发服装经营部分别在北京两家报纸上刊登广告:“比利公司自7月15日至8月15日在专卖店实行买一送一大酬宾,买一件比利服装送一件同等价格的比利服装。”
7月21日,黄先生来到专卖店,发现只是夏装实行“买一送一”,而其余服装仅为八五折扣,大失所望,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后又打电话到该公司询问,明确得到答复,专卖店只有部分商品“买一送一”,显然,他们在欺骗误导消费者。于是,投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东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人员经过调查得知,东城联发公司是比利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主要经营比利服装系列。他们发布的“买一送一”广告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4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37条规定,东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联发公司处以3.2万元罚款。
北京市东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罗杨陈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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