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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不可滥用职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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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6-19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思考

  企业法人不可滥用职权
据对我市去年132家亏损企业调查,发现亏损企业法人代表普遍存在滥用权力问题。其具体表现是:
——凭借人事管理权,任人唯亲,搞裙带关系。有的企业领导在用人上,不是从有利于事业出发,选贤任能,而是任人唯亲,甚至搞“家天下”,拼凑自己的“兄弟伙”。市直某企业74名中层干部,三年之内普遍被调动5至6次,最多被调动10次岗位,企业每况愈下,以资抵债后,还负债百余万元。
——凭借产品物资购销权,损公肥私,收取回扣。少数企业法人代表在为企业采购原辅材料和零部件时,只要个人能得回扣,质量上舍优取劣,价格上舍低就高,路途上舍近求远,使企业花冤枉钱。如市纪委查处的某企业进口函数计算器集成电路案,同期另一厂家进价仅为每只0.7美元,该企业却进价每只1.35美元,仅此一笔就多付11.7万美元。
——凭借资金支配权,乱支滥发,挥霍公款。一是利用集体资金拉私人关系。某副食品公司经理在1992年中秋节和1993年春节前,分别与本公司有关人员用公款8000元,向非业务单位有关人员送钱送物。二是利用集体资金吃喝玩乐。如纪委查处的某企业一个负责人,仅去年1至7月就在企业报销吃喝费1.2万元。三是滥发奖金福利。目前不少企业有帐外“小金库”,“小金库”的资金大多被法人代表以奖金、补贴或实物的形式乱奖、滥发。
——凭借资产处置、联营兼并权,牟取私利。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家底不清”现象。在联营兼并其它企业时,有的企业领导乘机低偿投入属于国有资产的土地、房屋、设备等,个人从中渔利。有的领导把“三产”出租或承包给个体户经营时,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而是搞“协议”拍板。有的甚至暗中兼职,多头取酬。有的把一些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拿到协作单位报销,并接受协作单位的所谓“奖金”和“服务费”。
——滥用生产经营决策权,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一些企业法人代表片面强调“经营自主”,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不作周密细致的可行性调查研究,盲目决策,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如,某酒厂领导只是听说低度葡萄酒销路不错,就仓促上马,一次生产110多吨。结果销售困难,企业因之损失16.7万元。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
认识上有误区。有些企业法人代表不能正确理解权利和责任、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的关系。认为企业的一切均应以我为中心,用人由我定,开支由我说,购销由我去。别人稍有异议,就认为是干扰企业领导的管理权威。
制约机制不完善。现在企业内设的纪检监察、财会等机构,监督作用难以发挥,原因是这些机构人员的命运都操在厂长(经理)一人之手。如果其工作不按厂长(经理)的意图开展,说不定马上就会被挪位。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采取以包代管方式,只要企业能完成经济指标就行,监督成了例行公事,流于形式。
企业能否健康发展,企业法人代表能否正确使用权力是关键。因此,有关方面要尽快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监督机制,既要有规范严密的规章制度,又要有切实可行的监控措施,以保证企业法人代表在党组织和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正确行使职权。
江苏淮阴市王留生何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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