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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家丑改家丑——项怀诚谈新税制执法检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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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6-23
第2版(经济)
专栏:

  揭家丑改家丑
——项怀诚谈新税制执法检查
本报记者李建兴
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上半年开展了一次全国性的新税制执法检查,对税务机关执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清理和纠正,以期促进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规范,依法治税得到进一步推进。日前,本报记者就这次执法检查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项怀诚。
记者:请您谈谈为什么要开展这次新税制执法检查?
项怀诚: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是新税制实施一年来执法形势对我们提出的客观要求,是税务系统为巩固和完善新税制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税制得以确立和实施,国家对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显著强化,税收执法环境有所改善。但是,刚刚建立起来的新税制还不巩固,损害和侵蚀新税制的行为时有发生,个别税务机关执法不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如有的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的领导对税制改革的深刻变化认识不足,仍然要批减免税,搞所谓的“变通”,甚至置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于不顾,擅自出台税收政策。有的税务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在税收征管工作中随意搞“减、免、缓、欠”,收人情税、关系税,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偷骗国家税款,性质十分严重。原武汉市税务局违反统一规定擅自制定下发“120条”的作法;原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税务局随意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无货虚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都是比较典型的例子。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破坏了税法的统一和完整,影响了新税制的贯彻执行。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在加强和改善税收执法的同时,作出了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决定。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新税制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项怀诚:新税制执法检查于今年2月初正式开始,历时近4个月。检查内容包括税务机关的全部执法行为,也涉及地方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检查重点有7项,如改变法定税率和税基,特别是改变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率和税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少征多开发票、或无货代开发票、购进假进项发票、虚开销项发票等。检查主要采取自查的方式,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至少两个省辖市或地区进行重点检查。
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总局的部署,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一是逐一自查了本地区税务系统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对当地制定的与统一税法有悖的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作了报告,并提出了处理意见;三是对下级税务机关制定的违反政策的文件能够自行纠正并上报处理结果;四是在具体征管行为方面,对于错用税率、少征税款多开发票等问题边检查边纠正。
记者:新税制执法检查是税务机关自己查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项怀诚:常言道:“家丑不可外扬”。揭自己的疮疤是会疼的。这次新税制执法检查首先面临的是认识问题和观念问题。在这一点上,总局领导的态度是明确的:执法检查必须进行,违反税法的行为必须纠正,绝不允许任何地方、任何部门的利益和意志凌驾于国家税法之上,我们就是要做新税制的维护者和捍卫者。扬“家丑”,是为了改“家丑”,是为了不再出“家丑”。
为避免执法检查走过场、图形式,我们要求全国税务系统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勇于进行自我剖析和揭短亮丑,要借执法检查的契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新税制执法中问题比较突出的几个方面确定为检查重点,使执法检查更具目标性和操作性。此外,我们在开展执法检查的同时向全国通报了原武汉市税务局的错误作法和鼎湖案件,并做出了严肃处理,这对各地税务机关既是警戒,也是教育,有力地促进了执法检查各项工作的开展。
尽管这次执法检查是“自家人”查“自家人”,但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效果比较好,既造出了声势,又查出了一些问题。
记者:新税制执法检查取得了哪些主要成果。
项怀诚:目前,新税制执法检查已接近尾声。总的看,各地税务机关的检查工作是认真的,检查效果是比较显著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有:有的省税务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普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按价格的6%征收,在发票上却开列17%,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有的地方政府,尤其是地、县级政府,随意出台税收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有的税务机关允许企业代其他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税务机关擅自改变税种属性和入库级次;有的税务机关任意批准缓缴税款等。
这次检查,不仅查处了税收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也为广大税务干部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对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检查中,各地税务机关都查出了一些问题,绝大多数问题已得到及时纠正,有些问题正在处理之中,这无疑有助于改善税收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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