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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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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11-14
第2版()
专栏: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制定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领导全国工商业者遵守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
(二)指导全国私营工商业者在国家总的经济计划下,发展生产,改善经营;
(三)代表全国私营工商业者的合法利益,向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并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协商有关私营工商业劳资关系等问题;
(四)指导与推动全国私营工商业者进行学习,改造思想和参加各种爱国运动;
(五)领导并协助全国各地工商业联合会工作。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
(一)省、中央直辖市及相当于省一级的工商业联合会;
(二)国营企业全国总机构、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公私合营企业全国性总机构;
(三)经本会特邀的人士。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向本会提出建议、批评与反映意见之权;
(三)有享受会内各项辅助及福利事业之权。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报告会务;
(四)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工作方针;
(三)听取、审查、通过工作报告及预决算;
(四)选举或罢免正副主任委员、执行委员、秘书长;
(五)议决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上届执行委员会协商决定之。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十三人,执行委员一六六人至二一二人,组织执行委员会;其职权为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会务并对外代表本会。
第十二条 本会执行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除本会正副主任委员为常务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外,由执行委员互选常务委员三十一人至四十五人组织之;其职权为代表执行委员会办理日常会务。
第十三条 正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执行委员任期均为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四条 国营企业全国总机构、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及公私合营企业全国性总机构代表当选为执行委员的,如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时,得由原单位推选代表补任之,以补足原任的任期为限。
第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之,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执行委员会任免之;秘书长、副秘书长之下,设置机构,分工办事,其组织规程另订之。
第十六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得因工作需要,设置各种专门委员会,其组织规程由常务委员会另订之。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由执行委员会召集之;必要时经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或召开临时会。
第十八条 本会执行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必要时经主任委员的决定,或常务委员过半数的同意,或执行委员三分之一以上的提议,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或召开临时会。
第十九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必要时经主任委员的决定,或常务委员三分之一以上的提议,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或召开临时会。第二十条 各种会议,均须有过半数的出席,始得开会;有出席人数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
第五章 经费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由会员合理负担;其交纳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之。第二十二条 本会因举办事业,征募事业费,应经执行委员会议决提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送请政府主管机关核准;如不及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得由执行委员会议决,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后,先行征募,于会员代表大会开会时,提请追认。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财务,应作成报告,向执行委员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公布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施行,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备案。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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