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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民用航空法等三个法律草案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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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6-24
第2版(要闻)
专栏:

  听取民用航空法等三个法律草案说明
本报北京6月23日讯记者苏宁报道:今天开始在这里举行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午还听取了民航总局局长陈光毅、卫生部部长陈敏章、国家体委主任伍绍祖分别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民用航空法、执业医师法、体育法三项法律草案的说明。
李鹏总理在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这三部法律草案的议案中分别指出,制定这三部法律,是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加强医师的管理,提高医师的执业水平,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陈光毅在关于民用航空法草案的说明中说,民用航空法是规范民用航空的行政管理和民商关系两个方面内容的重要法律。草案借鉴了国际航空立法经验,坚持纵向的行政管理法律规范与横向的民商法律规范并重,以有效地保护与民用航空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用航空活动国际性强的特点,草案认真研究了现有国际航空公约的规定,使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律制度尽可能地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根据航空运输工具速度快、风险大和技术要求高的特点,草案将安全管理置于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的首位,强化安全管理规范,确保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地和有秩序地进行。
民用航空法草案共16章、223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对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权利、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民用机场、空中航行、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罚则分章作了规定。
陈光毅还就民用航空法的适用范围、飞行安全保障、承运人的责任、赔偿责任限额、与国际公约的关系等问题作了说明。
陈敏章在关于执业医师法草案的说明中说,我国现有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各级各类医师142.5万余人、医士43.2万余人,分布在20余万个医疗卫生机构中。目前我国对医师执业的管理实际上无法可依,致使医师队伍的质量难以保证。长期以来,由于医师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致使侵犯医师人身安全和名誉、扰乱医师正常执业的情形屡见不鲜;同时,一些医师不负责任、违反医疗规范、造成医疗损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允许个体开业行医,以弥补国家医疗服务的不足,是医疗卫生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在这种新的情况下,有少数人利欲熏心,非法行医,乘人之危,诈骗钱财,对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并且屡禁不止。随着中外医学交流的发展,不断有境外医师(包括国内邀请的医师)来华从事医疗活动。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我国患者和医师的利益,促进中外医学交流的健康发展,也需要有法可依。
执业医师法草案共8章、42条。陈敏章还就该法的调整对象(不包括乡村医生、军队医师、境外医师)、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作了说明。
伍绍祖在关于体育法草案的说明中说,随着我国的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体育事业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已经和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体育事业的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群众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公民体质状况不容乐观;体育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场地不足,又大量被占;市场经济体制下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事业的领导、协调、监督职能尚未充分发挥。造成当前困难和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条是缺少一部体育法。体育法是指导、规范和保障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它关系到公民的健康、国家的荣誉和社会的进步。
体育法草案共9章、56条。伍绍祖还就草案中关于全民健身计划、体育社会团体、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科学训练、科学管理等内容作了具体说明,他还特别介绍了草案中关于在体育竞赛中不得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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