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0阅读
  • 0回复

广西假稻种案二审有结果受坑害农民得到599.5万元赔偿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2-22
第4版(要闻)
专栏:

  广西假稻种案二审有结果
受坑害农民得到599.5万元赔偿
本报南宁12月21日电记者罗昌爱报道:本报今年8月8日曾经披露的《假冒种子坑了广西大批农户》一案,12月18日上午有了回音:经广西邕宁县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庄严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邕宁县15个乡以及天等县、东兰县和南宁市区的黄荫育等2371户农民经济损失599.5万元人民币。至此,终于讨回公道的农民脸上露出了感激党和政府的欣慰笑容。
今年春耕时节,广西邕宁、天等、东兰县和南宁市郊区的农民因早稻种子缺乏而由当地种子公司前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种子公司购进被称为“Ⅱ优63”和“汕优63”的假冒早稻种,致使数千亩良田的早稻基本颗粒无收,直接经济损失近600万元。这起轰动全国的假冒稻种案引起了当地党委和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立即派人追踪调查,历时3个多月,终于查明了直接责任者。
12月18日上午,广西邕宁县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审理黄荫育等2371户农民起诉广西邕宁县种子公司、浙江金华市婺城区种子公司及其经营承包人施寿堂销售假冒早稻种子一案。
经法庭审理查明:原告邕宁县农民今年早稻播种时节,由于种植假冒稻种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因种植被告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种子公司及其下属经营部承包人施寿堂和被告广西邕宁县种子公司销售假冒的“Ⅱ优63”、“汕优63”水稻种子造成的。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所受的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产品质量责任的侵权损害的构成要件,依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不属同一个买卖关系,被告婺城区种子公司提出追加湖南省汝城县何学文、朱成新及江西省宜春市湖田农技站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邕宁县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审判长判决: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邕宁县15个乡镇以及天等县、东兰县和南宁市郊区黄荫育等2371户农民的经济损失共599.5万元人民币。其责任分担如下:被告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种子公司负主要责任,赔偿金额539.55万元,被告施寿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广西邕宁县种子公司负一定责任,赔偿金额55.95万元。上述款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付清,款交邕宁县人民政府转给原告。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