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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出台明年5月15日起实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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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2-22
第4版(要闻)
专栏: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出台
明年5月15日起实施
本报北京12月21日讯记者颜世贵报道:今天结束的北京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这是继上海、云南、武汉等省市之后出台的又一禁止吸烟的地方性法规。
据调查,1984年北京市成人吸烟率为38%;1995年,市爱卫会对30个街道办事处的9408位居民进行入户调查,其中吸烟者4754人,吸烟率上升为50%以上。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明确划定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会议室;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室)、科技馆、档案室、少年宫;商店、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公共交通工具内及等候室、售票厅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规定》中规定以外的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市和区、县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检查员对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对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规定》中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规定》将于1996年5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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