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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以重典严惩不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谈打击毒品犯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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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6-26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施以重典严惩不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谈打击毒品犯罪
法制日报记者真东新华社记者郑庆东本报记者苏宁
在第八个国际禁毒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就依法打击毒品犯罪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从其介绍的情况看出,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斗争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在部分地区一度猖獗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活动,受到了严厉的打击。
刘家琛在谈到我国毒品犯罪的情况时说,目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吸食、注射毒品和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中国人民对鸦片毒品有切肤之痛。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党和国家采取坚决措施,用短短两年多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禁绝了鸦片和其他毒品,创造了使整个世界为之惊叹的“东方奇迹”。然而,进入80年代以来,毒品犯罪活动又猖獗起来。国际毒贩把眼睛转向中国,与国内不法分子勾结,大肆从事假道中国过境的走私贩毒活动。所以,我国是毒品过境的直接受害国。
刘家琛指出,从近几年我国法院判处的毒品犯罪案件看,有三个特点:一是犯罪呈集团化、国际化趋势。境内境外毒贩相互勾结,组织严密,犯罪手段多变,且有现代化通讯手段和武器装备,打击难度很大。二是毒品向大宗化、多样化发展。一次走私贩运毒品数千克乃至数万克的屡见不鲜,走私贩运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药品配料也十分突出。三是贩毒贩枪双料犯罪居多,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他说,由于走私贩运毒品犯罪活动猖獗,我国有的地区吸毒问题也较突出,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因此,禁毒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刘家琛在谈到人民法院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时说,简单说八个字:施以重典,严惩不贷。在我国的刑法中,专门规定了惩治毒品犯罪的条款。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禁毒决定,规定走私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最高刑罚可处以死刑;对制造、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都作了严厉的处罚规定,为打击毒品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刘家琛说,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各级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活动,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惩处的方针,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重判。据统计,1991年至1994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平均每年增加21%;在判处的罪犯中,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重刑犯占64%,远远高于其他刑事犯罪类别的重刑犯比例。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快速审理,及时判决。从1991年至1994年,各级法院受理的毒品案件90%以上是在一个半月之内结案的。
据了解,为打击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适时制定了一批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禁毒决定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立即研究印发了贯彻实施意见;之后,根据形势发展,又陆续制定颁发了一批司法解释,对指导各地法院审判工作发挥了很好作用。二是根据禁毒斗争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分别于1991年6月和1993年8月,把毒品犯罪的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给云南、广东两省高级法院,推动了这两个毒品犯罪较多的省禁毒斗争的开展。三是组织毒案多发省区,适时开展专项斗争,对毒品犯罪活动集中打击。四是及时总结经验,推动禁毒斗争不断深入。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12月召开了12省区打击毒品犯罪会议,研究制定打击措施;多次派出合议庭到各地办案,并对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给予指导,使专项斗争卓有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在回答记者的今年“6·26”禁毒日全国法院有何重大部署的问题时,刘家琛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各级法院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组织了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等13个省、区开展打击毒品犯罪的专项斗争。今年“6·26”专项斗争有三个特点:一是规模大。从6月22日至6月26日,13个省、区集中判处和执行一批毒品犯罪分子,把禁毒斗争推向高潮,再次体现了我国政府禁毒斗争的决心。二是力度大。这批判处和执行的案件,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的重刑犯占90%以上,体现了我国对毒品犯罪严厉惩处的方针。三是声势大。这次打击行动,各地法院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检察等机关紧密配合,广泛发动群众,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等舆论工具的作用,开展了强大的宣传攻势,极大地震慑了犯罪,对广大群众也是一次广泛的法制教育,社会效果显著。像这样的专项斗争,今后要不断开展下去。
刘家琛最后说,我们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有全国人民的支持,我们一定能够把毒品犯罪禁绝,为国际社会的禁毒事业做出应有的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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