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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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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6-27
第7版(国际)
专栏:国际小百科

  联合国宪章
今年6月26日,是《联合国宪章》签订50周年纪念日。
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的1945年4月25日至6月26日,由中、苏、美、英四国发起,邀请包括1942年1月《联合国家宣言》的签字国在内的共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举行会议。会议基本上根据1944年在华盛顿的敦巴顿橡树园会议所准备的建议案,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签字手续于6月26日完成。
《宪章》共19章,111条。它规定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制止侵略行为”,“促成国际合作”等联合国宗旨,以及为实现上述宗旨应遵循的原则:各国主权平等;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不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其他方法侵犯他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联合国不得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等等。《宪章》还就会员国的义务和权利及联合国6个主要机构的职能范围等作出了规定。
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正式成立,《联合国宪章》随之生效。
50年来,《宪章》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宪章》的原则至今仍有普遍意义,是解决国际问题的重要准则。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许多国家已要求对《宪章》部分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为此,联合国成立了《宪章》问题特别委员会,具体研究和审议各国政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余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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