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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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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6-27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律知识ABC

  未成年人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于家欣
我国现有未成年人3.3亿之众。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是涉及国家未来的大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对未成年人作了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岁的公民。《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人中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称为未成年工。《劳动法》对其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用人单位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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