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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局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暂行规定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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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6-28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资局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暂行规定 
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
本报讯为了加强国有住房出售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和防止低价出售国有住房,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指出,首先要明确国有住房的概念和具体界定政策。国有住房是指国家党政机关、军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由国家拨款、组织收入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购建的,以及接受馈赠、罚没和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确认产权为国家所有的住房。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组织出售。
《暂行规定》要求,国有住房的出售必须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国有住房出售价格的评估,应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由合法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执行,不受行政干预。国有住房出售价格的核定,应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核定合理的出售价格,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不允许低价出售国有住房。
《暂行规定》强调,要加强国有住房出售过程中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按标准价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单位和个人的产权比例,产权比例按国有住房出售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国有住房的出售,都要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签订统一制定的房地产买卖契约,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或个人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必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住房产权变动或核定的产权比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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