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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办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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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7-04
第11版(党的生活)
专栏:党建纵横谈

  严格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办事
宋宝瑞
编者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公布以来,全国出现了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宣传《条例》,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好势头。本报从今天起,将陆续刊出一组各地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的体会文章。这些文章都是各地多年从事党务和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同志,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撰写的。我们希望通过编发这组文章,进一步深化对学习执行《条例》重要性的认识,交流学习执行《条例》的经验,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
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加强干部宏观管理,必须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条例》从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依法推荐、提名与民主协商几个环节对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形成了严密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系统。程序就是规则,选拔任用干部乃至整个干部工作,都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随心所欲。对于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组织部门不予研究,党委不予讨论。
为了保证严格按程序办事,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作制度。一是建立推荐责任制,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以杜绝“打招呼”、“说人情”的现象。二是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的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如发现有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导致用错人或耽误人才的情况,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三是建立呈报材料的审查制度。凡须上报党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的人事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部门,必须对呈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党委讨论。我们四川省在研究干部任用和班子调整时,提出了必须考虑干部宏观调控的八个要素,即:班子有没有职数;班子结构是否合理;拟任干部德才情况如何,是不是后备干部;拟任干部的民意情况;报任干部时,有没有对班子和干部的统筹考虑;是否符合交流原则和回避规定;是否符合民族政策;上报材料前程序是不是齐全。这样,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是加强干部宏观管理的重要保证措施。《条例》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十不准”纪律和五项监督措施,并制定了对违反《条例》规定者的处罚手段,进一步完善了干部工作的监督机制。党委组织部门是干部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干部工作的检查监督职能。如果组织部门对于干部工作不检查,发现问题不纠正,就是组织部门工作的失职,长此下去,其宏观管理职能及其应有权威必然会丧失。组织部门要自觉强化监督观念,落实监督职责,实施监督制度。当前,组织部门要着手建立和实施以下几项制度: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部门定期召集纪检机关、监督部门和人事部门,检查分析执行《条例》,加强干部宏观管理的情况,发现问题,抓好典型,特别是抓住违反《条例》规定的典型事例,予以处理或通报。二是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级组织部门要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干部管理的工作情况,并及时请示、报告重要工作、突发性问题,保证干部工作的信息渠道畅通。三是建立定期检查干部工作制度。主要检查各级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遵守党的人事纪律的情况。组织部门要把普遍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结合起来,并重点检查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调查,在调查清楚的基础上及时纠正和处理。四是建立宏观监测制度。组织部门通过干部统计、各种调查,以及下级组织部门的工作情况报告,及时收集、整理重要信息,综合、分析干部队伍的发展趋向、干部工作中带倾向性的问题,并以此评估、完善现行干部政策,制订干部工作计划,确定干部工作阶段性重点,从宏观上把握干部工作全局。
(作者为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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