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2阅读
  • 0回复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坚决取缔私自屠宰和不符合条件的屠宰场(厂、点)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2-23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
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
坚决取缔私自屠宰和不符合条件的屠宰场(厂、点)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哈尔滨市生猪私屠滥宰的电视报道,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通知强调,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保证肉品质量,防止疾病传播,这是关系到亿万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制定了具体措施,加强了对生猪等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必须同时看到,当前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搞好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各级内贸、农牧、卫生、工商行政等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从大局出发,分工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对上市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规定。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指定一位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通知指出,对上市生猪目前尚未实行定点屠宰的地方,要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限期确定定点屠宰场(厂、点)。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确定屠宰场(厂、点)应考虑以下因素:(一)符合国家或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检疫、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屠宰生产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二)既要充分利用现有国有大中型屠宰企业的先进设备,又要兼顾其他经济成份及中小企业;(三)既要考虑规模经营,又要与当地的猪源和市场销售情况相适应,场(厂、点)不宜太少,要方便群众,有利于畜牧业生产的发展。已经实行定点屠宰的地方,应根据定点的原则和条件进行检查。对私自屠宰和不符合条件的屠宰场(厂、点)要坚决取缔。
通知指出,畜禽屠宰检疫是政府的重要监督管理职能,各级农牧部门要依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畜禽屠宰检疫工作依照条例规定由工厂负责。农牧部门为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亦可视情况需要向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派驻兽医监督员。对其他屠宰场(厂、点)的检疫监督工作,由农牧部门负责。小型屠宰场不准自宰自检。 通知强调,要严格执法,对于违法屠宰和经营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