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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设个“纳税人权益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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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7-05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建议与要求

  不妨设个“纳税人权益日”
长期以来,代表国家征税的税务机关,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权力时,往往只注重强调纳税人应如何纳税,而忽略了他们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权利。因而现实生活中,有意无意地侵犯纳税人权益的事时有发生,而绝大多数纳税人,由于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和国家有关税收方面的知识,常常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显然,建立在这种状况下的征纳关系不是对等的关系,也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所确立的征纳双方在法律、权利与义务上的那种平等关系。
最近,淮安市国税局、地税局在全市召开座谈会,开展征纳对话活动,让纳税人就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守纪、服务态度、行业作风、内部团结、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议。他们的这种作法使我产生了如下想法:是否可以比照“3·15消费者权益日”,把每年4月税收宣传月的某一天定为全国的“纳税人权益日”,采取征纳对话、纳税人投诉、纳税人给税务干部打分以及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宣传等不同形式,让纳税人也尝尝做“上帝”的滋味。
我认为,这样做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有利于让纳税人逐步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对税收工作、税务干部进行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处理和纠正税务干部执行税收政策法规中的偏差,遏制腐败现象,从而切实促进税务系统廉政建设,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江苏淮安市地税局梁爱东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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