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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同样创造价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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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7-05
第11版(学术动态)
专栏:探索与商榷

  论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同样创造价值
蔡继明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马克思的生产劳动范畴具有三个规定性:生产劳动一般,生产劳动特殊,生产劳动个别。就商品经济而言,一种劳动并非因为它是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而是因为它创造价值才是生产劳动。非物质产品只要具有社会的使用价值并通过交换转移到其需求者手里,它就会成为商品,生产它的劳动就会创造价值。
关于生产劳动的界定和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本文对此发表一些浅见。
    一、生产劳动一般、特殊和个别
关于生产劳动范畴的界定,我国经济学界一向有所谓“窄派”、“宽派”、“中派”和“严派”之争。笔者认为,争论中的各派之所以都能从《资本论》中找到各自的“论据”,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马克思的生产劳动范畴包含着多层规定性,而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的有关论述并没有按照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组成一个逻辑体系,而是以论战的形式散见于《资本论》的手稿,特别是《剩余价值理论》之中。这就有可能使争论中的各派将马克思在不同场合针对不同问题所说的话作为各自的论据,以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我认为,马克思的生产劳动范畴,具有以下三重规定。
1.作为生产劳动一般,它是指能够生产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使用价值的劳动。由于人的需要既包括物质的(或自然的、生理的)需要,又包括精神的(或社会的)需要,从而这里所说的使用价值,既包括满足人们物质需要的物质产品,又包括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精神产品。所以,作为生产劳动一般,它既包括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又包括精神生产领域的劳动,只要这些劳动生产使用价值。
马克思在分析了人的劳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从而生产出一定的产品后指出:“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末,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5页)上述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可以看作是生产劳动一般的定义。
但是,根据马克思的其他有关论述,对这一定义应作更宽泛的理解:一方面,“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同上,第556页);另一方面,在物质生产领域之外,还有精神生产领域,从劳动过程的结果看,除了物质产品外,还有精神产品,除了有形产品即财货外,还有无形产品即服务。后面这种情况,马克思并非没有考虑到,只是由于当时非物质产品和服务在整个使用价值的构成中比重甚小,马克思才把注意力集中在占统治地位的物质财货的生产上。但这并不排除生产各种服务和非物质财货的劳动作为生产劳动一般而存在。因为从本质上看,马克思的生产劳动一般这一范畴所反映的不过是简单劳动过程与有效结果之间的关系。
2.作为生产劳动特殊,它是指生产商品或生产价值的劳动。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生产者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还必须生产价值,而且只有当他的使用价值转化为价值即一定量的货币时,其私人劳动才转化为社会劳动,所以,从商品经济的角度看,对原来的生产劳动一般的定义还要加上更切近的规定,即“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对我们表现为生产劳动。”(同上书第49卷,第99页)这就是生产劳动特殊。
与生产劳动一般相比,生产劳动特殊是比较具体的范畴,它在前一个范畴的基础上,又加上了价值关系这一规定性。它并没有否认生产劳动一般所具有的任何规定性,而是把它包含在自己的规定性之中。也就是说,从商品生产过程的角度或结果来看,只有生产商品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而这里所说的商品,是指前述作为物质财货及服务和精神财货及服务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以上的分析表明,就商品生产而言,一种劳动并不是因为它是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而是相反,正因为它创造价值,才是生产劳动。
3.作为生产劳动个别,只有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不仅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而且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所以,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角度或结果来看,对前述生产劳动特殊的定义,还要再加上更切近的规定,即“只有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同上,第99页)。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只是商品生产的一种个别形式,所以,上述从资本的角度来看的生产劳动,也只是生产劳动的一种个别形式。与生产劳动特殊相比,生产劳动个别是更具体的范畴,它是在前一范畴的基础上,又加上了资本关系这一更切近的规定。
马克思曾精辟地阐明了上述生产劳动一般、特殊和个别规定之间的关系,指出:“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并不消除劳动过程的一般规定。劳动过程生产产品与商品,只要劳动物化在商品即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统一中,这种劳动就始终是生产劳动。可是,劳动过程只是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的手段。因此,表现在商品中的劳动是生产劳动,而当我们考察单个商品时,在单个商品的可除部分中表现为无酬劳动的,是生产劳动。”(同上,第100页)
从以上的分析和引证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三点启示:
首先,从方法论上看,马克思的生产劳动一般、特殊和个别规定之间的关系,是简单和复杂、抽象和具体的关系。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历史上说,简单的和抽象的范畴可以在复杂的具体的范畴出现之前独立存在,而复杂的具体的范畴则必须以简单的抽象的范畴为必要前提,并把它们包含在自己的规定性之中。这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生产劳动产生之前,生产商品的劳动作为生产劳动特殊就已经存在了;而在商品生产劳动产生之前,生产使用价值(包括物质使用价值和精神使用价值)的劳动作为生产劳动一般也已经存在了。
其次,生产劳动范畴是马克思根据一定的生产目的而对劳动所作出的规定。如果生产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得使用价值(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有形的和无形的),那么,只要是能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否则就是非生产劳动;如果生产的目的是价值,那么,只要是能生产商品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否则即使它能生产使用价值,也是非生产劳动;如果生产的目的是剩余价值,那么,只要是能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否则,即使它能生产使用价值和价值,也是非生产劳动。所以,就不同的目的而言,同一内容的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
最后,马克思在分析生产劳动个别时,曾举了大量非物质产品生产的例子,如作家、教师、歌女的劳动等,认为只要这些劳动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就是生产劳动。这也表明马克思的生产劳动范畴并不仅限于物质财货的生产领域。
    二、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同样创造价值
以上只是从生产劳动的角度说明,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只要生产商品从而创造价值,就是生产劳动(特殊)。现在,则要具体回答,非物质产品到底是否可以具有商品属性?显然,如果对这一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同样可以创造价值这一命题就自然成立了。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商品是为了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劳动产品要成为商品,必须具有社会的使用价值(即为他人生产的使用价值),并且要通过交换转到把它当作使用价值使用的人的手里。在交换中,作为社会使用价值的产品就获得了交换价值,即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这一比例围绕波动的中心就是价值。所以说,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
从上一节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根据满足物质和精神需要的不同,人类的生产可分为物质生产领域和精神生产领域。物质生产领域既生产物质财货,也生产物质服务,这些都是满足人们物质需要的使用价值。精神生产领域同样既生产精神财货,如文学、艺术、美术作品、各种音像、新闻出版物、教科书、工具书、学术著作、计算机软件等,也生产精神服务,如教育、信息的生产处理和传递、电影、有线电视、舞台艺术、音乐会、各种竞赛等,这些都是为了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使用价值。显然,前述有关劳动产品成为商品的条件,不仅适用于物质产品(包括物质财货和物质服务),而且适用于非物质产品(包括精神财货和精神服务)。只要非物质产品(以及物质服务)具有社会的使用价值,并通过交换转到把它当作使用价值的人手里,它们在交换中的比例即交换价值等于各自生产中所耗费的劳动的比例,这些非物质产品就具有了商品的属性,生产这些非物质产品的劳动也就创造了价值。这种非物质产品的商品化,早在前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中就已经发生了,只不过其进程比较缓慢,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无论从广度上还是从深度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当然,从使用价值的角度看,服务与财货相比确有一个重要的特点,这就是它的生产和消费是同一个过程。这一点马克思和斯密都曾论述过。由此决定了服务不能贮存,而且一般来说,对于已经购买的服务不能再出售。
以上,我们从商品的基本属性出发,论证了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同样创造价值,只要其产品具有社会的使用价值并通过交换使之转移到需求者手中。从生产劳动的角度看,这种生产非物质商品的劳动属于上述生产劳动特殊范畴。既然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那么,无论对社会主义生产劳动还要加上什么样的更切近的规定,都必然是以前述生产劳动的特殊范畴为必要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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