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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状怎能张冠李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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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7-07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告状怎能张冠李戴
徐爱民
近日,个体户史宏英拿着一纸诉状到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起诉,淇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不予受理。史宏英诉称,她经营猪饲料,与一家养猪场有多年业务关系。一天,这家养猪场捎信让她送些饲料,于是她找到张某、李某两位运货人把饲料送往养猪场。不料养猪场的保管员不在,她就写下一张证明条,让张、李二人签上名,证明饲料已送到,然后将饲料卸下。后来,她多次登门讨要养猪场欠下的四万余元货款,但养猪场场长以未见到饲料为由拒付。无奈,她只好把张、李二人作为被告起诉,要求偿还欠款。
法院审查后认为,史宏英与养猪场之间存在拖欠货款纠纷,在这一债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史宏英是权利主体,养猪场是义务主体,所以只有史宏英与养猪场是当事人,而张、李二人作为证人不属于本案的当事人。所以对史宏英的诉讼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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