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阅读
  • 0回复

提高电视广告水平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7-07
第10版(经济专页)
专栏:

  提高电视广告水平
景厚
成绩和不足并存
近几年,我国广告营业额每年以40—60%高速增长。1994年达203亿元,从业人员达30多万人,广告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广告业已初步形成规模,令全社会关注,令国外广告界刮目相看。
但是,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看,我国广告业无论在营业额还是质量上,却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广告业健康发展和提高。特别是电视广告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如下:
一、广告不规范,随意性强,没有法制意识。广告法实施前,在电视广告中违法现象普遍。如在药品广告中使用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对药品的功效做夸大和不科学的断言、保证;在酒类和饮料、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术语及疗效语言,与药品相混淆。另外,在电视广告中,不恰当使用妇女、儿童形象,严重侵犯妇女合法权益,伤害了儿童身心健康等。
二、自我吹虚,强加于人,误导消费。
表现形式为:
(1)名牌热(号称中国名牌、世界名牌、公认名牌等)。(2)金奖热(国家金奖、世界金奖、特别金奖、终身大奖等。)(3)贬低别人,(吹自己第一、唯一、国际口味、功能最全等)。(4)强加于人(买热水器当然××牌最好,买空调机令你有超时代感受,绅士风度等。)
以上四种倾向,有些人误认为是电视广告的新时尚、新潮流,其实是违法的。
名牌产品应该是实实在在的,是经得起考验的,是多年来消费者心目中共同认可的名牌。随着时间推移,终将被历史淘汰。
  策划、创意是关键
广告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高新技术产业。一条好的广告创意不仅为企业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创造巨大的社会效益。但创意不能偏离广告法,再好的创意若背离广告法规,也不算是成功的广告。
当前电视广告策划、创意、制作中存在一些不宜提倡的倾向,值得广告界、尤其是广告人研究探讨。
一、广告没有突出品牌意向。名牌不等于品牌,热衷宣扬自己是名牌,是广告宣传中一大失误。
二、利用名人(演艺界、体育界)做广告应注重社会责任。
目前电视广告中,有许多名人不是以普通人身份走近生活,而是以某个企业产品专职推销员的身份出现,名人有名不等于产品质量好。
三、模仿追逐广告不宜提倡。电视广告的魅力来自广告策划创意,广告创意应该有个性,有新意,力求出奇制胜、独具匠心。
这些年来在电视广告中好的创意广告有,但为数不多,大众可视性好广告占播出量不到0.5%。令观众厌烦的是那些模仿追逐广告,如人家说精品一族,我也说精品一族,人家说誉满全球,我就说领导世界新潮流。等等。
四、诉求单一,易懂易记广告应是主流。
在万千商品竞争的商战中,广告的目的是让消费者有认同感,也就是在短短的15秒、30秒广告中,尽可能快的让观众看得懂,听得明白,记得住品牌。创意制作上无论如何变化,不应偏离这个宗旨。
    电视广告任重而道远
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广告业的大发展,广告法的实施使我国新兴广告业走上了健康发展之路。但由于目前我国广告经营思想和广告管理体制上尚不适应新的形势,仍存在不公平竞争,制约了广告业的提高和发展。
一、媒介广告经营单位,成立广告公司,一个部门两块牌子,实行独家垄断,广告代理制难以落实,造成分工不明,互相争夺广告客户。
二、由于广告经营体制上的不完善,广告公司发展过快,彼此竞争日趋激烈。为了求生存、求发展,有些公司不是在创意和制作上下功夫,赢得广告客户,而是采取相互压价,或采取请行政主管部门出面打招呼做广告,或让亲朋好友牵线搭桥做关系广告,严重干扰了广告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发展。
三、广告事前审查制度,是许多发达国家所采用的先进管理办法。我国的广告法虽然规定了广告审查,但因没有广告审查机构,使得目前媒介、工商管理部门实际变成了审查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执法机关,媒介是广告发布单位,这种局面若不改变,不利于我国广告业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四、目前广告业队伍分散,广告公司小而全,兼顾代理、策划创意、广告制作,综合服务,往往力不从心。改变这种局面,广告业要分工又要有合作。如逐步建立专门广告代理公司、广告市场策化公司、广告创意制作公司。大广告公司与中小广告公司联合,集优秀人才于群体,发挥财力、物力雄厚优势,成为有水平、有实力、有影响的广告股份公司或集团化企业,才能与国外大广告公司竞争抗衡,走向世界。
(作者单位:中央电视台广告部)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