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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 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总结报告(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刘景范副主任在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三次政务会议上的 报告,并经同次会议批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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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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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
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总结报告
(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刘景范副主任在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三次政务会议上的 报告,并经同次会议批准)
总理、副总理、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自一九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以后,新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即日益发展,封建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即开始受到批评和打击。一九五一年冬,中央和地方政法各有关部门,曾对婚姻法执行情况在部分地区进行过一次检查,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婚姻法在全国各地贯彻的情况是很不平衡的,在大部分地区,不但是人民群众,而且有不少政府工作人员,由于对他们没有进行认真的宣传教育和检查,他们对婚姻法很不了解或有很多误解,甚至还有抗拒情绪。因此,婚姻不自由,妇女受公婆与丈夫的虐待、迫害,甚至因此而自杀或被杀的现象仍然严重的存在。鉴于这种情况,始决定今年三月在全国范围内(除少数民族地区和土改未完成地区外)开展一次贯彻婚姻法运动。这次贯彻婚姻法运动已于四、五月份在全国各地先后结束了。今天,我代表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向政务院政务会议提出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总结报告。是否有当?请予审核。
一、情况与收获
各级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即开始进行了运动的准备工作。于今年一、二月间,先后在全国各农村、工矿、街道进行了二千七百二十六个典型试验,训练了三百四十七万余基层干部和大批宣传员及人民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并颁发了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印发了二千多万份宣传婚姻法的各种宣传品,利用报纸、刊物、画报、连环画和报告、座谈、广播、说唱、戏剧、幻灯、电影等方式,于今年三、四月份陆续在全国范围的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地区内向广大人民群众展开了宣传。在典型试验中,各地曾发生过程度不同的急躁冒进的偏差,经发现即加以纠正,使运动纳入正规,稳步前进,获得应有的成绩。
这次运动,一方面是自婚姻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有系统地普遍地宣传了婚姻法,有系统地揭发与批判了人们在婚姻问题上的封建思想和封建恶习,检查了县以上各级法院、民政部门主管婚姻事务的人员及区、乡(村)政府干部执行婚姻法的情况。另一方面是根据中央贯彻婚姻法的政策,正确地处理了许多婚姻问题。这就是:对因封建婚姻制度所造成的家庭不民主不和睦现象,采取了说服教育的办法,号召他们自觉的改善,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在这次运动中,各地都有成千成万的人们因不满他们的封建家庭关系,纷纷起来要求改善。他们采取开家庭民主会议等办法,婆婆、丈夫和媳妇互相检讨,改正错误,其中有许多还订立了互敬互爱的公约。对夫妻关系十分恶劣,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经劝解无效,批准了他们的离婚要求。对那些杀害、伤害妇女的罪犯,进行了检查并由人民司法机关处以应得的刑罚。对要求解除童养关系的童养媳,批准了他们的要求。对合乎婚姻法规定而要求结婚的青年男女,发给了他们结婚登记证。这些正确的措施,不仅严重地打击了在婚姻问题上的封建思想,而且有力地支持了人民群众争取婚姻自由的正义斗争。因而社会风气有了很大转变,实行婚姻自由与男女权利平等,已逐渐扩大了社会舆论的同情,包办儿女婚事和虐待妇女的行为,已逐渐遭受到社会舆论的反对。各地反映,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以后,民主和睦的新式家庭大批出现,要求自由结婚的青年男女到区、乡政府登记的人数有了显著的增加,虐待妇女特别是杀害、伤害妇女的现象普遍的减少,有些地区已停止了这种现象的发生。
当广大人民群众在获得婚姻自由,夫妻、婆媳关系改善以后,他们参加社会活动尤其是参加生产的积极性就更加提高。许多从来不参加社会活动的妇女,现在也与男人一样参加了各种社会活动,并涌现出大批积极分子,参加了基层政府和妇代会、人代会以及生产互助组织的工作。贯彻婚姻法运动较为深入的农村和厂矿,广大男女群众的生产热情空前高涨,生产效率有显著提高。这些事实又教育了广大人民群众,使他们更深刻地体会到封建婚姻制度不仅是束缚妇女的锁链,而且是发展生产的障碍,他们说:“越封建,越争吵,越蹩扭,越没劲劳动”;“越民主,越和睦,越痛快,劳动劲头越大”。因而就更加拥护婚姻法,更加努力生产,出现了团结、和睦、愉快和热情劳动的新气象。
这次运动,也教育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干部,使他们进一步明确了贯彻婚姻法的重大意义,认识了贯彻婚姻法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坚持教育方针的重要性,特别是教育和锻炼了广大的基层干部,批判了他们对婚姻法的错误认识,纠正了干部干涉婚姻自由和漠视人民群众疾苦的现象,加强了他们执行婚姻法的责任感和群众观点,并在运动中涌现出大批贯彻婚姻法的模范干部,给今后继续贯彻婚姻法打下了基础。
但是上述成绩还不是普遍的。从全国范围来看,运动的广度和深度都是不平衡的。即在一个省、一个县、一个区的范围内也都是参差不齐,有好有差。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型:按照中央指示作到了普遍深入。干部划清了新旧婚姻制度的界限,积极支持婚姻自由,并能按照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来处理人民的婚姻问题;人民中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成年人受到教育;婚姻自由、男女权利平等、家庭民主和睦的新风气开始树立,成为今后贯彻婚姻法的阵地。这种地区约占百分之十五左右。第二类型:大部分干部划清了新旧婚姻制度的界限;人民中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成年人受到教育,对家庭和睦、团结生产很拥护,旧婚姻习惯已被冲淡,新婚姻制度开始实行,但其中有一部分人对婚姻自由、男女权利平等还有某些顾虑和怀疑;
一部分夫妻、婆媳关系有了初步改善,但虐待杀害妇女的事件还不能完全停止。这种地区约占百分之六十左右。第三类型:干部和人民对婚姻法仅有粗浅认识,还有许多怀疑与误解;妇女自杀和被杀现象仍然严重存在。这种地区约占百分之二十五左右。由此可见,这次贯彻婚姻法运动,不仅进行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地区不普遍,即在进行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地区内还不是也不可能普遍地做到了深入。因此,这仅仅是为今后贯彻婚姻法的工作造成了良好的开端,要彻底地解决问题还有待于继续努力。
二、几点主要经验
从这次贯彻婚姻法运动中使我们深深体会到,我国的封建势力虽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已被打垮,但由于我国经济文化落后,广大人民群众在几千年封建统治的影响下,在许多社会习惯上仍保有封建思想和封建意识,而婚姻问题上的封建思想和封建意识则是其中较普遍而严重的一种。封建婚姻制度及其影响下的封建思想,不仅造成了家庭尤其妇女的很大痛苦,而且对新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也有很大障碍。因此,贯彻实行婚姻法,不只是广大青年男女尤其妇女群众的迫切要求,符合于全体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且有利于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事实证明,凡是真正实行了婚姻法的地方,那里便出现无数民主和睦的新家庭,人们就愉快地积极地参加社会活动和生产建设,社会就出现一片新的气象。凡未实行婚姻法的地方,那里许多人的婚姻与家庭问题得不到解决,家庭不和睦,妇女受虐待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发生死人现象。有些同志,不了解贯彻婚姻法的重大意义,对贯彻婚姻法抱冷淡和抵触情绪,这显然是错误的。列宁教导我们说,两性关系,家庭问题,绝对不是个人的私事或生活的小节,而是有重大社会意义的事情。所以贯彻婚姻法的工作应当成为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从这次贯彻婚姻法运动的经验教训中,使我们更明确地认识了婚姻制度的改革完全是人民内部事情的这一性质,以及当解决这一人民内部的错综复杂的婚姻问题时,只有坚持教育的方针才是最正确的方针。毛主席教导我们说:“不同质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质的方法才能解决。”我们决不能把对待人民头脑中的封建思想、封建习惯与对待人民敌人——封建阶级混同起来。后者是对敌斗争问题,要用强制消灭的办法;前者是人民内部的思想改造问题,要用民主教育的办法。在人民内部问题之中,我们也决不能把对待一般违犯婚姻法行为与对待在婚姻问题上极少数杀害人命、伤害人身的严重犯罪行为混同起来。人民中一般违犯婚姻法行为是封建婚姻制度长期影响的恶果,这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数量很大,牵涉很广。对待这一类问题,必须坚持教育方针,采用爱护、团结和帮助改正的态度,进行耐心的教育和适当的批评,使他们在提高觉悟的基础上,自动地改正缺点,改善关系,如果违背这个方针,必然要犯错误。对于极少数杀害人命、伤害人身的严重犯罪行为,则必须严厉惩办,依法制裁,否则就要混淆是非,松弛法纪;但这种惩办必须与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结合起来,使他们知道人民政府决不容许这种野蛮行为继续存在。因此,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明确划分内外界限与政策界限,坚持教育方针,就成为运动成败的关键。这一重要经验,是我们在运动的实践过程中逐渐明确起来的,在典型试验工作中,曾有不少同志对这些界限划分不清,对坚持教育方针认识不够,因而抱着急躁情绪,搬用对敌斗争的办法,来解决人民内部的问题,以致引起群众恐慌不安,造成了一些社会混乱,脱离了人民群众。经中共中央发布补充指示迅速纠正后,才使运动顺利地健康地向前发展。
这次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经验证明:向人民群众宣传婚姻法,必须结合他们的切身利益,从他们现有水平出发,适应着他们思想发展的规律,循循善诱,逐步提高,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人民群众的思想规律一般是:开始时对贯彻婚姻法存有顾虑和误解,进而希望了解婚姻法的内容,最后要求解决婚姻和家庭方面的具体问题。由于过去的宣传教育工作不够,人民群众对贯彻婚姻法运动和婚姻法本身有各种不正确的认识和情绪:有的是怕运动;有的是看运动;有的虽是盼运动,积极热情,但盲目乐观,简单急躁。这些不正确的认识和情绪,是贯彻婚姻法的极大障碍。因而宣传教育工作首先是要从广大人民群众容易接受的地方入手,讲明运动的目的和方针、政策,并着重解释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如湖北省介绍某县宣传婚姻法时先从家庭和睦、团结生产着手,说贯彻婚姻法是要达到家庭和睦、团结生产的目的,但要达到此目的就必须废除包办买卖婚姻制度,必须由男女双方自愿结合,必须男女平等,互敬互爱,必须尊婆爱媳。使他们认识贯彻婚姻法对男女老幼,对家庭,对社会都有好处,以减少对婚姻法的误解。其次,在群众情绪初步稳定之后,就要向群众全面讲解婚姻法,即讲婚姻自由,同时要讲对处理婚姻问题的严肃慎重态度,讲保障结婚自由也要讲保障离婚自由,讲保护妇女、子女的利益也要讲尊敬扶养父母翁婆,由此使男女老幼都能从切身利害关系上对婚姻法获得正确了解。再次,更进一步地采取“算账”、“刨根”的办法,深入解决思想问题,即如河北省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一算家庭不和影响生产的账,刨掉家长统治、夫权统治的根子,树立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观点;二算妇女行不行的账(妇女的家庭劳动生产的价值),刨掉男尊女卑的根子,树立男女平等的观点;三算夫妇为什么不和睦,为什么有些人因婚姻不自由而自杀、被杀的账,刨掉封建包办、买卖和强迫婚姻的根子,树立婚姻自由的观点。最后,必须把宣传教育工作和表扬模范及正确处理婚姻问题等工作结合起来,使人民群众从解决具体问题中实际体会到贯彻婚姻法的重大意义,宣传才能深入人心。但做好宣传工作的关键,主要在于认真地训练具体执行婚姻法的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并检查他们执行婚姻法的情况。只有通过训练和检查,使干部在思想上明确了贯彻婚姻法的意义,掌握了执行婚姻法的政策,才能够正确地全面地向人民群众宣传婚姻法。
运动中的另一个重要经验是贯彻婚姻法必须紧密结合生产。事实证明,贯彻婚姻法不仅不会妨碍生产工作,而且是推进生产的动力。领导上必须把这个问题弄明确,有意识地把人民群众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热情及时引导到生产工作中去。如何结合?许多经验证明:在讨论生产问题时,应联系如何贯彻婚姻法以解放生产力,在讨论贯彻婚姻法问题时,应研究如何有利于发展生产,无论工作的进行,或时间的安排,都必须以不妨害生产为原则。在宣传婚姻法时,运用具体事例,分析新旧婚姻制度下所产生的不同的家庭关系与不同的生产情况,最容易打通群众的思想。在基层生产组织的活动中,应随时注意发现与解决因婚姻影响生产的问题,批判歧视妇女、轻视妇女劳动的封建思想,并逐步订定男女同劳同酬的制度,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只要将贯彻婚姻法运动与生产工作密切的结合起来,就能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就能使运动生动有力的开展。
三、对今后贯彻婚姻法工作的意见
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和树立新婚姻制度,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对人民群众的思想教育和社会改革的过程。既不能急躁冒进,更不能放任自流。因此,我们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严肃地看待这个工作,正确估计这次运动的成绩,丝毫也不能自满麻痹。我们必须把贯彻婚姻法转入经常工作,使这次运动的成绩继续巩固与发展。为此,特提出以下各项建议:
(一)各级人民政府民政、司法部门和妇女、青年、工会等人民团体,应将贯彻婚姻法工作列为经常任务之一,认真领导,定期布置和检查。今后工作的领导方针,应该是巩固与发展第一类地区,促进第二类地区,带动第三类地区。为此,必须充分发挥运动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的力量,通过他们继续进行贯彻婚姻法的宣传,并有计划地培养与提拔他们参加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和乡(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同时,应抓紧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的教育工作。对于经过这次运动还不懂得婚姻法基本精神,还不会帮助人民群众解决有关婚姻问题的干部,要选择适当时间,采取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和总结这项工作经验的办法,进行教育,提高他们的认识和工作信心。必须结合生产建设和选举等中心工作,有重点地继续深入地宣传婚姻法,正确地处理人民的婚姻纠纷,表扬婚姻自由、家庭和睦的模范事例和模范人物,消除人民群众的顾虑与怀疑。
(二)建立和加强宣传婚姻法的经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政法、文教部门,应定期研究有关婚姻法的宣传工作,制订经常宣传的工作计划和检查制度。并根据这次运动的经验和丰富材料,编写各种宣传品,广泛宣传。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各级政法学校与工会、青年、妇女等部门的干部训练班,区、乡(村)干部及小学教员训练班,民众夜校和冬学等应将婚姻法列为政治课程之一;高级中学以上学校学习政策时,也应适当增加婚姻政策的内容。
(三)加强婚姻登记制度和乡(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婚姻登记工作,建立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婚姻登记的人员除正确地按照婚姻政策进行登记工作外,并应向人民群众宣传婚姻法,提高他们对婚姻政策、法令的认识。县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应正确地、及时地审理婚姻案件。今后的离婚案件除男女双方自愿离婚者在政府登记离婚外,应尽可能由法院判处。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于杀害、伤害妇女的犯罪行为,必须主动检查,依法制裁,并有意识地选择各种有教育意义的婚姻案件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凡人民群众中一般的婚姻纠纷,必须领导乡(村)调解委员会认真进行调解,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自愿及合乎婚姻政策的原则,要切实防止强迫调解和无原则地说合等主观主义和命令主义现象。
(四)为了巩固这次运动的成果,并很好地转入经常工作,各级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应即将此项工作移交中央内务部和各级民政部门掌管;但为了在明年春节前后继续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运动起见,各级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予保留,但办公室的人数可酌量减少,主要任务是进行下次宣传的准备工作。(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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