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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治会议问题双方会谈的两个小组委员会继续开会 我方代表再次明确解释我方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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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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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治会议问题双方会谈的两个小组委员会继续开会
我方代表再次明确解释我方建议
【新华社开城十九日电】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关于政治会议问题双方会谈的代表团发表公报如下:
十一月十九日,关于政治会议问题双方会谈的两个小组委员会举行第三次会议。
在讨论第一项议程的小组委员会中,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代表奇石福先生再度驳斥并坚决拒绝了对方关于成员问题的两点建议,对于我方的三点建议则作了又一次明确的解释。奇石福先生的发言全文如下:
“你们的一大堆问题,我们经过了仔细的研究,认为其中的许多论点是莫名其妙、自相矛盾的。因此,你们的问题多不值得回答。你方的两点建议毫无肯定内容,其所涉及的是你方内部的事情,我们不感兴趣。对你方的两点建议,我们不能接受,我们断然地、坚决地予以拒绝。
我方三点建议非常明确,但你好像并不了解。为了取得协议,我愿意再作明确解释。朝鲜政治会议的主要成员,根据停战协定第六十款,当然是交战双方。就是在我方提出政治会议应采取圆桌会议的形式的时候,我们也曾经说过,政治会议的任何决议必须取得双方的一致同意,而且首先是南、北朝鲜的一致同意。我们所提的双方对等会议当然是交战双方对等会议,没有参加朝鲜战争的有关国家当然不能算作是双方的任何一方。更具体说,你方就是参加朝鲜战争的十六个国家和南朝鲜,我方就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中国。
政治会议的一切决定必须取得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人都会懂得,一致同意就是双方协议。当然,双方参加政治会议的任何国家只能受它们所参加的协议的约束,但是试问撤退一切外国军队的问题,如果中国主张撤兵,而美国不同意撤兵,那么如何能达成协议呢?既然没有一致同意,如何能够通过决议呢?再如和平解决朝鲜问题,尽管双方参加政治会议的许多国家提出相同的意见,而南、北朝鲜有任何一方不同意这个意见,又如何能达成协议呢?所以双方对等会议只有一致同意,决不能以多数强制少数,或以一方强制另一方。因此,政治会议只能经过双方的一致同意,首先是南、北朝鲜的一致同意,才能通过决定。
为了保证政治会议顺利进行,参加政治会议的双方应共同邀请其他有关中立国家,即苏联、印度、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和缅甸参加政治会议,决不能说中立国属于双方的任何一方。这些中立国可以使政治会议免蹈过去板门店停战谈判会议长期拖延的覆辙,而有利于政治会议的和谐协商。这种作用,在第七届联合国大会政治委员会上多数国家都已经承认了,我们无须再行解释。因此,中立国参加政治会议的必要性,并不在于表决权,而在于它们能从中斡旋,协助双方达成有利于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的协议。所以,我们提议朝鲜政治会议的成员应是双方参加的国家和五个中立国。我方这三点建议是照顾了各方面的可行的办法,又便于在政治会议的成员问题上达成协议的。如果你方有诚意,就应该认真研究我方的建议,就一定会同意我方的这个建议。”
美方代表迪安的发言中继续反对中立国家参加政治会议,并对中立国家加以轻蔑、污辱。我方当即加以驳斥,指出对方此种作法不是在郑重地讨论与解决问题,对方应改变此种无理立场,并仔细研究我方建议及发言。
在讨论第二项议程的小组委员会中,美方对于我方十八日所提关于初步确定政治会议可在成员与地点问题获得协议之日四星期后之第一天召开的建议拒绝接受,故未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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