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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保证消费者安全——由啤酒瓶爆炸引出的话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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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7-11
第2版(经济)
专栏:

  必须保证消费者安全
——由啤酒瓶爆炸引出的话题
本报记者梅洪如
最近,在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的一次研讨会上,一位北京的中年汉子刘××哽咽着诉说自己被啤酒瓶炸伤致残的经过。现在他一只眼睛已经失明,另一只视力降到0.7。
据统计,1994年全国消费者投诉啤酒瓶爆炸伤人案共6000起。人们强烈呼吁:消除“啤酒炸弹”!
“啤酒炸弹”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啤酒瓶子质量不合格。现在从市场上买回来的瓶装啤酒,大约70%是用回收瓶灌装的,30%使用新瓶。1994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啤酒瓶质量抽检表明,新瓶合格率为37%,旧瓶合格率为0。质量合格的瓶子稳定安全期一般为2年,可有些瓶子已反复回收使用十来年,甚至回收的酱油瓶、醋瓶也当啤酒瓶用。为了降低成本,有的啤酒生产厂家不仅大量回收旧瓶子,而且购买啤酒瓶生产厂的处理品灌装啤酒。诸如此类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啤酒和啤酒瓶生产企业中已见怪不怪。
“啤酒炸弹”产生的另一些原因也不容忽视。如啤酒进入流通后,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任其曝晒或剧烈振荡等,会引起瓶内二氧化碳气压过高而爆炸。消费者在搬运、搁置或启盖时不注意,也会引起爆炸。在处理啤酒瓶爆炸伤人案件时,生产企业往往反过来指责消费者不注意啤酒瓶的使用方法。其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已作出规定,这类商品的安全使用问题,应由生产经营者在包装或商标上向消费者作出明示。现在企业一般都不这样做。有的甚至怕吓跑消费者,对法律规范明知而故违。
从保护人民群众安全出发,国务院领导早有指示要解决这个问题。几年来啤酒行业和有关部门曾多次开会,提出过一些改进措施。但大多囿于行业范围、指导思想不明确,解决问题只是在企业现有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上就事论事做文章,提不出有强约束力的整改措施。这几年啤酒瓶爆炸伤人事故年年上升,与啤酒行业宏观管理乏力不无关系。
专家建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考核、评比,必须把保证消费者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要坚持政策和法律原则。对产品事故较多、不把消费者权益放在心上的企业,经济效益再好,考核时也要实行“一票否决”。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带有任何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色彩。
此外,有关部门要针对当前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规章、措施,强制企业执行。例如,应该对啤酒和啤酒瓶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制度;要求啤酒瓶生产和使用企业必须配备检测仪器,具备合格的检测能力;啤酒瓶上须打上专用标记“B”、生产企业标记和出厂日期,以防止无限期回收使用等等。此外,在处理事故问题上,要制定出操作性强的责任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这些标准要体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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