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6阅读
  • 0回复

“约定”的办法好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7-14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读者评报

  “约定”的办法好
6月23日《读者之友》版刊登《再婚生活新方式》一文,介绍了一对丧偶离休老人再结连理之前,双方商定:各人现有财产仍归各家所有,将来由各人子女继承,各人的工资仍由自己支配,各家的水电、房租等费用仍是自己交,婚后两人共同生活费则共同负担……对此,双方子女都很欢迎。
应当说这是一篇帮助老年再婚者减少阻力、纠纷与苦恼的好文章。但不足之处是,文中没有明确指出,这种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方式——“约定”。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夫妻双方自结婚之日起到婚姻终止或一方死亡整个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所得遗产、接受的赠予,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具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这是我国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体现。同时还表明我国婚姻法在明确法定财产制的同时,也允许夫妻双方自行“约定”,即“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而这一句,往往被许多人忽略。
“约定”,即双方婚前或婚后商定如何处理双方的财产,像前述两位老人共同商定如何处理财产问题,正是婚姻法规定的“约定”。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约定”时一是必须双方自愿,谁也无权强迫谁,二是必须合法,即“约定”的内容不能与法律规定相悖,三是“约定”的内容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老龄人口已达1亿多,老年再婚的也越来越多,相当一部分老人再婚遇到阻力、苦恼甚至再婚后又离异,都与财产问题有关,加之目前涉外、涉侨婚姻增多,因此,向人们讲清法律的这一规定,很有必要。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陈兴波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