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阅读
  • 0回复

劝儿童饮酒引起的官司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7-14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劝儿童饮酒引起的官司
任洪
不久前,四川苍溪县涪陵乡白合村老李的儿子结婚了。结婚那天,前来贺喜的至亲好友络绎不绝。老李的侄儿李全,年龄虽只有20出头,却是个爱酒如命的人。几杯酒下肚,李全便天南海北地侃开了。这时一个6岁的幼童召娃来到桌边要水喝,李全一把拉过召娃说:“喝水多没劲,这么多酒怎不喝?”说着就将酒瓶硬塞给了召娃。召娃在李全再三督促下喝了大约3两酒。由于饮酒过量,召娃醉倒昏迷,经医院诊断为酒精中毒,造成中毒性脑炎。虽然经医生抢救,保住了性命,但召娃的身体已受到严重损害,花去医疗等费用3500元。召娃的父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李全赔偿召娃医疗费、生活补助费3500元。
为什么劝小孩饮酒也会引出一场官司呢?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召娃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他对饮酒会造成什么后果是不能判断的。而李全已是20岁的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辨别、判断、预料自己行为的结果,完全懂得唆使幼童饮酒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召娃喝酒引起酒精中毒,完全是李全的唆使造成的,李全的行为已导致对召娃身体的侵害。在此案件中,李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李全对召娃遭受的损失费用应全部赔偿。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