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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贷款抵押欺诈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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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7-19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警惕贷款抵押欺诈行为
编者按:本版今天刊登的这两封读者来信,反映的都是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问题。抵押贷款是近几年来银行、信用社开办的一种新业务,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各地金融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并认真加以执行,使这项贷款业务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从而保证银行的经营效益,避免国家资金的流失。
在各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过程中,沿用已久的信用贷款方式渐渐被担保贷款、抵押贷款等诸多方式所取代。由于抵押贷款等新兴业务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配套出台,加上银行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等等,使得一些不法之徒利用抵押贷款进行欺诈活动,致使国家资金大量流失。
据调查,目前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物多次抵押。借款企业或个人用同一财产作为抵押物,向几家金融单位申请抵押贷款,数额远远超过了抵押物价值,借款企业或借款人信用发生危机后,抵押物难以落实而造成信贷资金损失。如有一个体户以价值3.2万元的私有住房做抵押,先后在两家城市信用社分别贷款2.5万元和3万元,获取贷款后外出“做生意”,从此杳无音讯。贷款到期后,两家信用社因找不到借款人,皆欲对其房产行使所有权时,方知上当受骗。
共有财产抵押。借款人未经其财产共有者允许,私自将几家或几个人的共有财产作为银行贷款抵押物进行贷款抵押。如一个体饭店经理未经两个兄弟的同意,便将他们兄弟3人共有的私房作为抵押,向一家银行办事处两次申请贷款2.9万元。由于饭店长期亏损,贷款到期,借款人拒不还贷,银行办事处决定变卖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借款人的两个兄弟不干,与银行争执不休,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悬空”。
租赁物品抵押。如一个体运输司机以他驾驶的一辆东风牌汽车为抵押物,在当地一家信用社申请贷款2.3万元。贷款到期后,他无钱还贷。信用社决定处理抵押的汽车时,被运输公司阻止,原来这辆汽车是租赁的。为防止抵押贷款中出现欺诈行为,金融部门似可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一、提高信贷人员业务素质,在信贷管理工作中建立相互制约和监督的交叉约束机制,增强银行贷款风险的控制能力。
二、严格实施对抵押资产的审查、核实和确定工作,保证银行贷款的绝对安全。
三、加强抵押贷款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防止出现一物多次抵押的情况。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大连市金州区支行李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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