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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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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11-24
第1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中朝两国人民的坚强团结,已经保证在共同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战争、保卫远东和平的斗争中,获得了伟大胜利。为巩固此种团结,并继续发展两国人民传统的、牢不可破的友谊起见,两国政府一致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的经济及文化合作关系。两国政府深信,加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此种合作关系是与两国人民的切身利益相符合的,并对保卫远东和平的事业具有重大意义。为此目的,兹决定缔结本协定,并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特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首相金日成。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述各条:
第一条缔约双方保证在友好互助和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及文化关系,彼此互相给予各种可能的经济和技术援助,进行必要的经济和技术合作,并努力促进两国文化交流事业。
第二条为实现本协定起见,缔约双方将由两国有关经济、贸易、交通、文化、教育部门,根据本协定,分别缔结具体协定。
第三条本协定应尽速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为十年。批准书在平壤互换。本协定如在期满前一年未经缔约任何一方通知废止时,则将自动延长十年。
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订于北京,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朝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周恩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全权代表 金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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