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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严的承诺——我国依法保护涉外版权概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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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7-25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

  庄严的承诺
——我国依法保护涉外版权概述
本报记者吴兢
1995年5月18日,就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起诉北京出版社、北京少年儿童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侵犯版权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对上述被告的侵权指控成立,被告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原告方对此表示满意,中国法律公正合理地维护了他们的权益。
据悉,这是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实践中,首次直接引用国际条约(《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作为判决的依据。
事实又一次证明,中国实现了它对国际版权保护的庄严承诺:对中外版权,均一视同仁,坚决予以保护;对违法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制裁。
    与国际版权保护合拍
迪斯尼一案判决之后,一位美国法律专家来中国讲学。他说:“中国法院的判决在美国引起了轰动,美国人根本没想到,中国法院会判自己人输。这一次,偏见被事实打破了!表面上看,是中国人输了官司,但实际上,是中国人赢了。中国人用事实树立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新形象。”
虽然我国的版权保护起步较晚,但决心和动作都很大,尽力跟上国际版权保护的节拍。1991年6月,我国著作权法正式实施;1992年10月,我国正式加入了保护版权的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中国用几年的时间走完了一些国家花上百年才走完的路。
依照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中国在保护版权方面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这也是当今国际上最通行的原则。即在知识产权方面,外国人所受的法律保护与本国公民处于同一水平线。
国际版权保护还规定了“最低保护原则”:成员国依国内法对涉外版权的保护不得低于公约的规定。这个原则很快在我国政府于1992年9月25日颁发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得到落实。
近年来,伴随版权意识的增强是版权纠纷的急剧升温、数量成倍上涨。以北京市为例,1992年受理版权案件仅28起,1994年增至110起。其中,涉外版权纠纷增长势头更盛,1993年受理涉外版权案仅2起,1994年便达38起,增长了18倍之多。其中盗版案件占了绝大多数,涉及图书、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地图等各类智力成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管知识产权审判的副院长宿迟表示:“涉外版权在中国受保护,是毫无问题的。无论中国人外国人,谁有理谁胜诉。我们只认法律和事实。”法院是这样说,也是这样做的。他们1994年以来审结的16件涉外案件,均维护了外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方便诉讼,自1993年8月中国第一家知识产权审判庭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以来,中国许多省市的高、中级法院,先后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各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侵权人给予有力的制裁,在国内外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北京一家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将一日本公司拥有版权的“宇宙英雄奥托曼”形象制成了画册。北京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了日方的起诉后,立即将侵权画册予以了查封。由于法院的工作及时,此侵权画册一本也未上市流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原告的利益。此案调解结案后,日方表示:“原以为中国的地方保护主义很严重,但事实让我们相信,中国对版权纠纷处理公正,对涉外版权保护有力。”
中国对涉外版权的保护不但是司法上的,而且还有行政执法上的。这一点,颇有中国特色。早在1985年,中国就成立了国家版权局,专事版权保护方面的行政管理。最近,国务院又设立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工作。在盗版现象严重的地区,版权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常常联手行动,打击盗版,清理市场。
国家版权局至今已处理了来自美国、新加坡等国的近10起涉外版权案。最近因美国电影业的侵权指控,他们对广东、辽宁、南京的3家较大的音像出版社“动了手”,责令停止发行、上缴侵权录像带并罚款。此事在海外引起了很大反响,中国保护涉外版权是真格的。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公布实施。从此,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仅仅是违法赔偿问题,也可以构成犯罪,受到刑法制裁。我国对版权的保护“更上一层楼”。
  “老外”们的误区
虽然在保护涉外版权的问题上,中国政府态度一贯坚决,一视同仁,坚决保护,中国的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在实际中也积极地、不折不扣地予以执行。但是,仍有些“老外”们在嘟嘟囔囔、心存怀疑,认为自己的版权未受到保护。
这又是怎么一回事情?
答案是,不懂得中国的法律、不了解中国的国情;有的还戴着副“有色眼镜”,从一开始便心存偏见和苛求。
“老外”们经常踏入的误区,是不了解中国的诉讼程序。在版权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很重要。身为原告,便要“谁主张,谁举证”,配合法院进行起诉准备和诉讼活动。但是,这些恰恰是身在外国、不懂中国法律的原告“老外”们很难做到的。
更令人不解的是,不了解中国法律的原告,却还偏偏要请同样不懂中国法律、不通中国语言的外国律师来进行诉讼代理。有的涉外版权案,原告方连起诉书都一而再、再而三地不合格,不是“授权委托书”不符规定,便是没有版权证明,有的就直接将外文材料送交法庭……有一桩涉外版权纠纷,从外方原告首次递交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共耗时近3个月,原告代理人反倒为中国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所感动。原告的起诉书,屡屡不合格,缺这缺那,用语不清,中国法官便一次次地耐心予以纠正,直到手续完全合格。案子最终立上了,但耽误的时间却无法弥补。
有的外方原告尽管胜诉了,却抱怨赔偿额太低,这也是一个所谓“美中不足”的误区。事实上,这种抱怨是不公平的。中国还只是个发展中国家,国家和百姓都不富裕。赔偿一二十万人民币对一家中小型中国公司来说,绝不是笔小数目。中国法院只能依照法律,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地补偿外方版权在中国境内所受的损害。
除了赔偿之外,中国还有自己特有的其他制裁手段,诸如罚款、没收等等。判断中国对涉外版权的保护是否有力,不能仅看其赔偿数额的高低,也不应与国外的发达国家攀比,而应从审判过程的整体来看。
  守法,也是一种自我保护
在迪斯尼一案中,有一个很耐人寻味的情节:败诉的北京出版社,其本身是侵权人,也是受害者。它在出版这套侵权丛书之前,曾事先与一家香港地区注册的麦克斯威尔通讯有限公司签订了转让迪斯尼儿童读物出版权的合同。但实际上,这家公司并没有得到迪斯尼公司准其转让版权的许可,出版社上了当。
我国对版权的保护,从立法到与国际版权保护接轨,仅仅用了1年多的时间。尽管国际上对此好评如潮,但如此迅速的接轨也给我国的出版业带来了极大的震荡。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出版界的版权意识还很薄弱,即使有版权意识,对涉外版权的有关问题也相当陌生,容易上当受骗。
要适应中国与国际版权保护的迅速接轨,我国的出版界必须做到守法。在某种意义上,守法本身就是一种自我保护,尤其在中国与国际版权保护接轨之初。
一些出版界企业盗版“盗”出了问题,不但经济上受到重大损失,而且也使企业声誉扫地,追悔莫及。出版界必须树立版权意识。无论是涉外版权,还是国内版权,都必须予以尊重和保护,不得随意侵犯。
盗版属于落后和不文明。它不但遭到国际的一致谴责,也为国人所不耻,更为法律所不容。在盗版问题上,没有侥幸可言。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也都不能成为盗版的理由。办案经验丰富的宿迟对记者说:“出版界应当守法,盗版最多是带来短期的不法利益,但给企业造成的却是致命伤,更严重的,是给国家的声誉造成损害。今后要加强著作权法的宣传教育,让更多人学法、懂法、守法,堵住盗版的漏洞。”
为了尽量避免造成侵权,我国的版权管理机关规定了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版权的合同登记制和版权认证制,这正是一个防止在涉外出版行为中没有授权或假授权的“安全阀”,遵守它,便可以避免上当受骗。就像迪斯尼一案中,北京出版社所受的国际版权欺诈本来是可以被防止的。因为在出版社将他们与麦克斯威尔通讯有限公司所签合同送北京市出版局审核时,由于合同中未出具迪斯尼公司的授权书,该局未予办理登记手续,而出版社却在未补办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出版发行了这套画册,造成了侵权的严重后果。
树立版权意识、遵守法律,这是出版界最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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