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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新特点及对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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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2-25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依法用地依法管地

  土地违法:新特点及对策
潘明才
主要表现是:越权审批土地,随意下放土地审批权,破坏土地统一管理,违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近几年,土地违法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由于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违法批地,违法管地,造成了大量土地非法占用,导致耕地锐减,土地严重浪费。当前土地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是:
无视法律规定,越权审批土地。一些地方的政府领导,以加快本地区经济发展为由,借口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环节,超越本级政府批准权限审批土地,造成土地供应总量失控。据不完全统计,1994年全国发生越权批地案件11817件,占地面积是全年土地违法案件占地面积的13%。
违反法律规定,随意下放土地审批权。不少地方政府突破国家法律的规定,层层下放土地审批权。土地审批权下放的结果,使不少县、市非农建设用地自批自用无控制,耕地大量占用。1992年以后,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纠正,许多地方已得到纠正,但有的地方还没有根本解决。
冲破法律规定,破坏土地统一管理。总体上看,开发区一是数量仍较多,规划面积过大,土地闲置严重;二是相当数量的开发区,自批自用土地;三是出让土地竞相压价,经济效益不好,滚动开发难以为继。出现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是开发区土地没有统一管理。有相当多的地方政府将土地审批权下放给开发区,由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出让、转让等工作。
不受法律约束,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违法行为严重。一些乡(镇)企业用地很不规范,其主要问题,一是未经批准,擅自用地。如东南某市,乡(镇)企业占地9000多亩,绝大部分没有办理用地手续。二是占地面积过大,势头过猛。如某直辖市1993年集体建设用地13736亩,比1992年增加37.7%,其中乡(镇)企业用地占了94.3%。三是集体土地自发进入市场,土地资产流失。不少乡(镇)企业擅自利用集体土地与其他企业联营、入股或转让、出租,有的甚至合作搞房地产开发经营。由于农村集体土地目前尚未形成有偿使用机制,农民宅基地失控失管的问题也相当突出。
发生大量土地违法行为,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原因是土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问题。现行“以块块领导为主”的土地管理体制,体现不出中央政府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应有的职权,缺乏上对下有效的监督机制。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是深化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自然资源,我们一定要积极推进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大力加强土地法制建设,以形成一个较为完善、行之有效的土地管理统一、土地执法有力的体制和机制。主要措施是:
加强全民土地基本国情、国策、国法教育,增强土地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解决好依法行政的问题,人人都应做执法的模范。要从维护国家统一高度认识执法的重要性,不能以局部利益牺牲整体利益,更不能以眼前利益牺牲国家的长远利益,以保证国家的政令统一,畅通无阻。
加强土地立法,建立和完善土地法律体系。当前应重点搞好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立法,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要明确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规定要具体可行,以增强可执行性,为严格执法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搞好土地监察体制改革,强化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机制。土地管理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必须拥有调查权、制止权、否决权、行政处罚权等。在有条件的市、县,土地监察工作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土地监察机构要提高规格,配备得力人员,以提高土地执法的权威。
强化土地执法手段,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土地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要加强与司法、纪检、行政监察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对影响较大,违法行为严重,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必须坚决依法处理,并要通过新闻媒介曝光。
(作者为国家土地管理局政法监察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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