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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财产岂能变相瓜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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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7-28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农民与法

  集体财产岂能变相瓜分
本报讯近日,湖北石门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桔园承包合同纠纷,依法保护了农村集体经济。
去年8月,当时担任石门县易家渡镇咸池峪村党支部书记的舒基玉通过一次村、支两委及党员组长会,承包了该村所属有10800株桔树的园艺场。合同规定承包期为8年,承包费为85997.49元,1994年年底交清。8月16日,舒基玉又将园艺场分包给包括村主任、文书在内的21名村组负责人,随后于年底与承包人之一的村主任自行协商,用这21人所谓应得的工资一次性地抵付了8年应交的8万多元承包费。这样实际上一分钱未花就把园艺场据为己有。这引起了村民的强烈不满,他们在省工商局驻易家渡扶贫工作队的帮助下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村民委员会解除合同。
石门县人民法院认为,舒基玉既是发包方的实际决策者,又是承包者,订立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因此该合同属无效合同。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村民委员会并未得到承包费,舒基玉等人的行为是变相地瓜分集体财产,损害了集体利益,属违法行为。根据有关经济法规,法院判决确认咸池峪村村民委员会与舒基玉1994年8月3日所订《咸池峪村园艺场承包合同书》无效。
石门县人民法院办公室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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