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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财政法制建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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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8-04
第10版(经济专页)
专栏:

  加强财政法制建设
汪兴益
我国财政法制建设是整个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立法和执法的力度不断加大,社会各界的财政法制意识得到增强,财政法制建设迈出了较大的步伐,成绩斐然。但是,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及财政法制现状看,必须进一步加深对财政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大力强化财政法制建设。
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历史性的转变,在这个过程中,急需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正如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所指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完善。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财政法制涉及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领域,直接关系到国家、单位、个人等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它在整个法制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财政法制建设方面看,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对现有的财政法规进行修订和补充。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以市场为基础和主要渠道,要保证各种经济行为的有序、规范,关键要靠财政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施行。而现有的很多财政法规是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在当时的情况下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不少已经不适应或不完全适应需要,对其进行修订、补充尤为紧迫。进一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发展运行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需要制定新的财政法规来规范,否则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另外,我国经济要同国际经济接轨,也必须要有规范的财政法制来配套和保障。比如,过去我国的经营核算方式与国外不同,外国人看不懂我们的会计报表,不利于外商来华投资,也不利于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通过实行财会制度改革,颁布实施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上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使我国财会信息成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促进了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
推进财政法制建设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同时应注重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做法。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普遍都在重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的同时,重视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大都在立法上做到全面严谨,执法上做到监督有力。
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对于推进财政改革,巩固改革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财政改革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的调整,必须要有相应的法规制度来保障,只有这样,财政改革才能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的目标。第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政法制体系,在建立新型的财政运行机制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核心作用。第三,深化财政改革与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是相辅相成和相得益彰的,二者必须同时进行,相互促进,相互保证。
当前,无论是财政立法还是财政法规的实施,都面临着繁重的任务。在财政立法方面,要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要继续完善分税制,更好地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要加强财政监督及财政执法监督方面的立法,强化财政监督,维护财政法规的严肃性和统一性;要完善税收立法,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在财政法规实施方面要着力提高财政法制观念,树立财政法规的权威,理顺各方面的权责关系,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提高财政执法及监督水平。
在财政立法及财政法规实施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保证质量。严肃立法是严格执法的前提。如同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一样,质量也是财政法制建设的生命。要提高财政立法质量,一是方向要对,立法首先要做到目标和指导思想准确无误。二是工作要细,要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不要怕麻烦。三是表述要准,避免让人钻空子。四是把关要严,财政法规的制定既要抓紧,但又不能草率出台,要按立法程序严格审查,真正保证法律质量。
其次,必须立足全局。所谓立足全局,就是财政法制工作必须从全局出发,维护全局的统一。各地方制定财政法规时应把国家利益、整体利益放在第一位,避免不适当地强调局部利益和权力。国家统一规定的法规,不得“变通”,更不能为了局部利益超越权限自立章法。与此同时,要建立有关制度,一是要建立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二是要建立财政法规的备案制度,三是要建立重要情况的通报制度。
再次,必须加强监督。一部好的法律出台后,关键要执行好,要加强对法律的监督,保证法律的作用到位。
(作者为财政部部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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