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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取证要交费有章不循为哪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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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8-07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信访窗口

  法院取证要交费
有章不循为哪般
今年4月中旬,我们去陕西省西安市办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因案情需要,我们到西安市霸桥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调取被告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情况。接待我们的是企管科一位女同志。我们查完有关档案后,这位女同志提出要收取查档费200元。我们当即向她指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就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个人收集和调取证据,不得对此搞“有偿服务”。国家档案局也就此专门下发了文件。但该同志说,那个规定我们不管,我们这里有自己的规定,法院来取证我们照样收费,同时又表示可以只收100元。无奈,我们只得交了100元。她给我们开了一张收据,这张收据既不是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也没有税务章。
河北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白金锐张忠刚
调查附记:
接到白金锐、张忠刚同志的来信后,本报记者先后采访了西安市霸桥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和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霸桥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企业管理科的同志对记者说,1989年国家确实有文件规定,公检法机关查询不收费。但1993年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的《陕工商财字(1993)052号》文件规定:“企业主体资格、经济合同等查询,根据有关规定,每次收50元的查询费。”因为该文件中没有规定公检法机关查询不收费,所以对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来人查询收费100元。他认为这样做符合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收的钱全部上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此没有什么不妥之处。
随后记者又到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管理处采访,该处的一位负责同志明确告诉记者:“公检法机关办案取证不应该收费”。
本报群众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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