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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人民政府越权批地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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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8-07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依法用地

  某市人民政府越权批地案
金大勇
案情
1988年12月6日,中南地区某省辖市五套班子讨论决定在该市的A村和B镇分别开发建设一个电子工业加工区和一个纺织工业加工区。1989年1月4日,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在听取市政府负责同志的汇报后,批准上这两个项目,同意这两个加工区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
根据这个批准意见,在没有履行法定用地申请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市城建办公室于1989年2月18日和3月2日,主持电子工业加工区建设办公室与A村办事处、纺织工业加工区建设办公室与B镇政府分别签订了征地协议。市政府办公室于1989年4月10日,正式行文批准A村电子工业加工区征地2754亩,其中耕地2268亩,非耕地486亩。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于1989年10月5日,行文批准B镇工业建设办公室征地1147.5亩,其中耕地898.95亩,非耕地248.55亩。这两次共批准征用土地3901.5亩,均没有按法定程序报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这两个项目征用的土地,按协议已支付了40%的用地补偿费共1022.9万元。截至1990年2月,推土面积达1497.3亩,其中A村加工区901.3亩,B镇加工区596亩。
1990年7月,省土地管理局和省监察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和该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占用土地的……每平方米罚款10至15元”,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于同年8月作出如下批复:
1.对上述两个加工区,经核准已推平的土地,按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平方米罚款10元,该市要于明年6月底前分三期将罚款上缴省财政厅;2.责成该市人民政府就此事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3.对该市人民政府越权批准征地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通报全省。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5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该省对省辖市规定的土地审批权是:耕地10亩以下,其它土地20亩以下。该市市政府的两个职能部门,批准两个工业加工区征用如此大量的土地,已构成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征地的严重违法行为,该市政府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原因:
一是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的负责同志对征地的具体情况一清二楚,并听过主管人员的汇报,但未提出异议;
二是1990年4月,该市政府在收到省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严禁乱占耕地的通知》后,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没有对这两宗违法用地进行检查纠正。
越权批准占用土地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内地一些省份都时有发生。违法者大多是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往往以抓住机遇发展经济为由,不顾主客观条件,盲目上项目,在土地使用上目无法纪,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由于这些项目占地面积大,投入资金多,开发使用受多种因素制约,土地在短期内用不完,就会给国家和当地群众造成极大的损失。目前不少地方都存在相当数量此类征而未用的土地,建不能建,种不能种,土地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益,加剧了人多地少的矛盾。越权批地还对其它土地案件产生诱发作用,致使在一些地区再度出现乱占滥用土地的歪风,破坏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越权批地也是诱发土地投机行为发生和蔓延的原因之一。一些人借机越权批地,廉价征用后转手倒卖,从中渔利,使国家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越权批地的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制定的土地管理审批土地权限制度。为了国家的长远利益,为了维护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对越权批地这种违法行为应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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