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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而昧法不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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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12-26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闻足者戒

  拾金而昧法不容
吴珊珊
今年7月29日,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海洋商店业主徐某凑足1.568万元,装入一个黄皮包里,准备去延吉市进货。可是,当他踏着自行车从家里出发,到达海洋商店时,忽然发现黄皮包不翼而飞。
这黄皮包被光明胡同居民王忠海5岁的儿子阿东捡到了。当阿东拉开包,见是成捆的钞票时,高兴得手舞足蹈,拎着包就往家跑,还边跑边喊:“爸、妈,我捡到好多钱啦!”正在院子里干活的王忠海,见儿子捡了一皮包钱,急忙吩咐老婆和儿子:“别声张,把钱藏起来。”
其实阿东捡钱的经过,被邻居赵某、张某看得一清二楚。3天后,当赵将亲眼所见告诉徐某后,徐心头一喜,立即来到王忠海家。
王忠海矢口否认捡过钱。之后,徐多次找王,再三许诺:“这些钱咱们一家一半,行不行?”但无论徐提出什么条件,王忠海就是死活不承认捡钱一事。百般无奈之下,徐向安图县人民法院二道白河镇法庭起诉。
法庭立案后传讯了王忠海,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8月21日,二道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在充分的证据和法律面前,王忠海不得不承认捡到钱的事实,当庭将不当得利款1.568万元返还给徐,并负担本案诉讼费637元。
           
    编后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所建设的现代化,是高度的物质文明和高度的精神文明相统一的现代化,更要弘扬这种传统美德。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规定: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讼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认为不偷不抢,拾到东西就是自己的,不还不犯法。这是极其错误的,是对法律的无知。拾金而昧,不仅违背社会公德,而且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我们奉劝那些拾金而昧者,不要丢失应有的社会公德和自己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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