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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出通知切实加强证券回购业务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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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8-09
第2版(经济)
专栏:

  人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出通知
切实加强证券回购业务管理
本报北京8月8日讯记者施明慎报道: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日前就一些金融机构从事证券回购业务严重违规的问题,联合发出《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对证券回购业务的管理,各类金融机构必须按规定开展证券回购业务。
《通知》规定,凡未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和融资中心一律不得开办证券回购业务。所有金融机构也不得参与这些场所和中心开设的证券回购市场。非金融机构、个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直接参与证券回购业务,任何交易场所、融资中心不得接受其为会员。禁止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私下从事证券回购业务。证券回购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回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回购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得用于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不得以贷款、拆借等任何名义用于企业。
《通知》强调,回购方必须有百分之百的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库券和金融债券,并将国库券和金融债券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指定的一家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保管。代保管单只能由该机构出具。禁止任何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证券。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购业务。
《通知》要求,凡从事证券回购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在8月30日以前到当地人民银行逐笔填写《证券回购业务登记表》,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财政部。
最后,《通知》指出,严禁金融机构以出售国库券代保管单等形式盗用国家信用,非法集资或变相高息吸收存款。凡违反《通知》规定者,人民银行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一、没收非法所得;二、处以违规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款;三、连续两次违规,取消违规者从事证券回购业务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撤换法定代表人直至吊销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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