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阅读
  • 0回复

加强国际合作保护鱼类资源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8-09
第7版(国际)
专栏:联合国通讯

  加强国际合作保护鱼类资源
本报记者许世铨何洪泽
7月24日至8月4日,联合国在纽约总部举行了两周的第6届跨界鱼类和高度洄游鱼类会议,并通过了《联合国海洋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和高度洄游鱼类的规定执行协定》。这是继1992年联合国环发会议以后,各国为保护海洋鱼类资源,加强国际合作,实现世界渔业可持续发展所取得的一个重大成果。
所谓跨界鱼类和高度洄游鱼类,是指在几个沿海国家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或在某个专属经济区及其临近的公海中都发现的鱼类。近年来,由于过度捕捞,全球70%的海洋鱼类资源已面临枯竭。一些国家为争夺鱼类资源发生激烈的冲突。《协定》的制定从法律上规定了各国在捕捞和保护鱼类资源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避免冲突,和平解决公海捕鱼纠纷。
《协定》主要有三个基本点。第一,提出了保护和管理鱼类资源的原则;第二,确保在公海捕鱼的国家遵守保护和管理鱼类资源的规定;第三,和平解决渔业争端。关于《协定》的谈判早在1993年就已开始,至今共举行了6次会议。本届会议是最后一次会议,所以受到各国格外重视。
在谈判中,有几个关键问题。一是如何做到公海鱼类资源真正让各国共享。一些国家私自瓜分公海鱼类资源,以保护和管理为名,建立排它性的区域渔业组织。这实际上是歧视和排斥现在还没有公海渔业或公海渔业还很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二是在公海的执法问题,即如何既公正严明执法,又不滥用权利,破坏公海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三是如何解决渔业纠纷。以往还没有解决国际渔业争端的明确机制。《协定》规定各国渔业纠纷应根据1982年的《国际海洋法》,在国际海洋法法庭或海牙国际法庭申诉裁决,这就为和平解决渔业争端提供了条件。
我国代表在会议中积极参与了《协定》的修改。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我国代表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从全局出发,主张公海渔业资源各国共享,反对私自瓜分公海渔业资源;主张各国共同承担保护和管理渔业资源,反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滥捕行为;主张公海执法公正严明,依法管理,反对任何滥用权利,损害他国利益的行为。我代表还对《协定》提出了修改意见,为会议达成谅解和共识做出了努力。
由于台湾省是我国公海渔业比较发达的省份,《协定》的规定同其渔业生产有密切关系,我国代表在会议中特别提出,台湾省渔民在遵守有关国际法规则的同时,在公海正常生产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这表明,我国的代表在国际会议上同样注意保护我台湾省渔民的利益。
这个《协定》将提交今年举行的第50届联大会议审议,并在30个国家批准该《协定》后正式生效。(本报纽约电)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