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阅读
  • 0回复

民政部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加强救灾款管理使用工作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8-09
第4版(要闻)
专栏:

  民政部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
加强救灾款管理使用工作
本报北京8月8日讯民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管理使用工作,逐级逐笔查清救灾款的管理使用情况,对贪污、挪用、挤占救灾款的人员,要严肃查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指出,必须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务必用到灾民身上。其使用范围是:1.重点解决灾民生活上无力克服的食、衣、住、医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在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适当扶持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救灾款发放的重点是重灾区、经济不发达灾区的重灾民和贫困、自救能力较差的灾民,不得平均分配,不得向非灾区拨款,不得挪用救灾款弥补社会救济费的不足,更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用于地方其它事业费和任何行政经费开支。
通知要求,切实管好用好救灾扶贫周转金。要强化周转金的救灾职能,各地要将周转金的1/3用于对灾民的有偿和无偿生活救济。在灾民的基本生活确有保障的前提下,再扶持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用周转金扶持的项目,一定要吸收灾民和贫困户参加,不准用周转金兴办与救灾扶贫无关、又不能给灾民贫困户带来效益的项目,已投入的要限期收回。周转金的增值部分,必须用于救灾,不能使其游离于救灾以外。
通知强调,灾区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救灾款的拨付情况及时报告政府,督促有关部门以最快的速度兑现落实到灾民手中。县级应设立救灾款专户,指标一到,立即兑现下拨,不得以任何理由层层截留,改变资金用途。对因兑现不及时而影响灾民生活安排的应严加惩处。各地要对以前的救灾款拨发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未兑现的尽快兑现,落实到位。对长期不兑现的地方,可视为不需要救灾款,上级民政部门可停拨救灾资金。
通知还就落实地方自然灾害救济费预算(217科目)和救灾粮差价补贴款,以及建立健全救灾款使用情况报告制度等作了规定。(周定华)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