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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要懂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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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8-11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投资要懂法
明政
去年9月,小吴的朋友小周约他一起办厂,加工摩托车配件。双方约定小吴投资7万元,小周投资3万元并负责工厂的技术与管理,每年由小周付给小吴20%的利息和盈利的30%。
协议签订后,小吴将7万元现金交给小周,小周购进车床等设备开始生产。到年底一共生产了3个月,小周付给小吴3500元的利息和2000元的利润,共计5500元。小吴见加工厂效益好,又投入1万元。
今年初,小周用加工厂的设备到银行作抵押,贷款5万元到武汉购设备被骗。4月,银行贷款到期,小周没钱还银行,银行拍卖了加工厂的机器设备,加工厂只得关闭。于是,小吴找到小周要求收回8万元的投资,而小周不予归还,小吴遂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小吴称投资的8万元为借款,加工厂停办,是小周一人经营造成的,其借款理应归还。但小周辩称:8万元是两人合伙办厂时小吴的投资,而不是借款。既然是合伙办厂,赢亏理应共同负担。
法院根据“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的规定,认为吴周二人的行为实际是合伙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对此,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由小周一次性付给小吴5.5万元以及解除合伙关系的调解协议。
从本案来看,小吴的初衷是想将投入办厂的资金作为借款借给小周,不管小周赢亏怎样,每年起码要保证给他20%的利息,当然若有赢利能分一些就更好,所以又约定了分利润的30%,而恰恰是这一约定,改变了投入资金的性质。造成这种结果,主要是小吴不懂得借款和合伙的法律界定所导致的。
可见,投资不仅要懂得经济,更要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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