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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力度国家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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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8-21
第2版(经济)
专栏:

  加大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力度
国家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答记者问
本报讯在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建议下,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近日免去了山西防爆电机厂厂长彭鸿印的职务。国家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就此事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谈谈免去彭鸿印同志山西防爆电机厂厂长职务一事的背景。
答:质量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战略问题。从近几年国家监督抽查的情况看,我国产品质量一直令人担忧。1992、1993和1994年,国家监督抽查的抽样合格率分别为70.1%、70.4%和69.8%,今年上半年的抽样合格率为72.7%,一直都在70%左右的低水平上徘徊,与1991年的抽样合格率80%相比,下降了10个百分点左右。朱镕基副总理针对这种情况说:“这是很值得我们注意、很值得我们警惕的一件事情。因为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从工厂仓库里已经检验合格的成品中抽出来的。产品质量降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不成的。”
产品质量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是企业管理松弛。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狠抓产品质量,广大人民群众对提高产品质量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一些企业的厂长、经理就是充耳不闻,法制观念淡薄,质量意识很差。提高质量的基础在企业,关键在厂长,厂长是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国家把几百万、几千万、几亿元的资产交给你厂长,你却把质量搞得一塌糊涂,不仅浪费了国家资源,败坏了企业的信誉,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对这样的厂长,理应撤销他们的职务,这是对国家、对人民,也是对企业负责的具体表现。
问:对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企业,建议地方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免去企业厂长职务,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第四章第十五条中则明确规定:“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除给予限期整改的处罚外,对一贯不重视质量管理,而又不认真整改的厂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撤销其职务。”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国发〖1992〗41号)中也明确作出了这种规定。
问:除山西防爆电机厂外,是否还准备对别的企业采用类似的处罚?
答: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凡是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都要受到法律的处罚。今年第二季度国家监督抽查中又发现了产品质量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一些企业,待核实无误后,将于近期作出相应的处罚建议。一些地方技术监督部门也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总体部署,加大了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后处理力度。今年6月,上海市免去了产品质量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8家企业的厂长职务;江苏省标准局也向有关部门建议免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10家企业的厂长职务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其他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正准备这样做。
问:对技术监督部门建议免去厂长的建议,各地方落实的情况如何?
答:这次对山西防爆电机厂彭鸿印厂长的处理,得到了山西省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对于国家技术监督局正在核实的今年第二季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企业厂长的处理建议,我们相信一定能得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这里的关键还是一个对质量工作的认识问题,是法制观念问题。凡是真正重视产品质量并把“质量第一”落到实处的地方,一定会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免去厂长的职务,就是要对那些一贯不重视产品质量的厂长猛击一掌,形成一种压力和动力,帮促企业,奋起直追。现代的质量管理是高层领导的管理。只有所有的厂长、经理们都把“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思想自觉地贯穿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我国的产品质量跃入世界先进水平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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