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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交通局长贪污受贿国法难容石全志被判刑20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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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8-21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身为交通局长贪污受贿国法难容
石全志被判刑20年
新华社成都电(记者任硌)中共成都市纪委日前通报了原成都市交通局局长石全志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的违法犯罪事实及查处结果。石全志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
经检察机关查明,1992年11月24日,经石全志同意,市交通局机关党委书记冷明辉将市交通局购买的100万元成都电池厂债券的利息6.03万元与有关人员私分,石全志分得1.5万元,冷明辉分得1.4万元。1994年,石全志与冷明辉共谋,利用职务之便,以困难补助费的名义从市交通局帐上拨款10万元到一下属企业帐上,继而从这家企业支出9.769万元,用于从美容院“赎出”和“安置”按摩女胡某、陈某,并挥霍一空。8月,石全志利用工作之便,伙同冷明辉挪用市交通局公款100万元,用于他们创办的光大公司做出租车生意。1992年底和1994年初,石全志两次收受成都市某公司经理价值2.14万元的家用电器。1994年4月,石全志伙同他人在联系为市交通局一工程购买、安装电梯的业务活动中,收取回扣18万元,石全志分得5万元。石全志利用公款,带姘妇胡某到娱乐场所吃喝玩乐,每夜挥霍公款数千元。至发案时造成彭州市交通局帐上有13万元被石全志和彭州市交通局长陈光裕一伙挥霍而无法归帐。
1995年3月,经市委常委会讨论并报省委批准,决定开除石全志党籍;3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石全志成都市交通局长的职务;8月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石全志有期徒刑20年。冷明辉、陈光裕等人也依法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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