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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贷款行为 提高贷款质量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贷款通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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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8-23
第1版(要闻)
专栏:

  规范贷款行为 提高贷款质量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贷款通则》
本报北京8月22日讯记者施明慎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各家银行和金融机构近日开始试行《贷款通则》。
《贷款通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是境内借贷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通则》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除自然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已开启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50%;申请中、长期贷款,新建项目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25%。申请短期贷款,企业法人的新增流动资产一般不得小于新增流动负债。同时,借款人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贷款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不得套用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股份制改造或分立时,应当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借款人申请破产前,应当通知贷款人。破产借款人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应当在贷款人的参与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对于破产借款人已设定财产抵押或其他担保的贷款人优先受偿;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借款人全资附属公司资产或参股公司股权,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用于清偿债务。
《通则》还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融资业务。贷款人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索取、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强令贷款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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