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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怎么变成合同纠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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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8-23
第10版(经济生活)
专栏:中国质量万里行

  质量问题怎么变成合同纠纷
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范言
快一年了,此事压在心头,总是沉甸甸的。
1993年8月,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编辑部收到一份投诉,与波及全国的平阳、福鼎机械联营诈骗完全一样,签订了联营合同后,运来的机器却不能生产。
1992年9月,甘肃白银银光化学工业公司集体经济管理处王耘与福建安溪县永光建筑机械开发公司黄春水签订了联营合同。10月王耘方面先付款17万元。11月设备运到甘肃,15台设备台台不能正常运转,而且无技术资料,永光的技术员勉强操作制出的“产品”,达不到质量要求。
多次发电报、写信,无回音。直到向省委、省政府投诉后,1993年9月,王耘得以赶赴福建安溪县。然而,他此时才知道,永光公司早在这年的2月关门了。唯一幸运的是找到了原永光公司的法人代表黄春水。
这本是质量纠纷,应该根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解决。因为《产品质量法》是1993年9月1日生效的,故此前的质量纠纷应根据该《条例》处理。
但是安溪县机械行业质量整顿领导小组给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的复函是这样写的:“协商曾一度陷入僵局。后整顿办的同志对双方做了大量工作,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要求他们充分尊重客观事实,看到自己的责任和对方的损失,相互谅解。最后依据事实和经济合同法,参照《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等规定,双方于1993年10月19日达成协议:一、双方均同意解除原所签的联营合同(联营一方已注销,哪里还有“双方”)。二、联营厂的一切财产归甲方所有,债权、债务亦归甲方所有和承担。三、乙方同意一次性偿付甲方因解除联营合同受到的损失10万元。”
这就是王耘一行3人在安溪一个多月努力的结果。
质量纠纷变成了合同纠纷。
如按质量纠纷处理,质量不合格产品,应该退货。这个意见,记者曾于1993年10月12日的电话中向安溪县整顿办主任谈过,她也原则上同意补齐购机款,并建议通过法律解决。但是,她还告诉了记者一个消息,黄春水去向不明,整顿办正雇人去找他,至今仍没有消息。
后来,县整顿办的主任也调开了。我们为受害者主持公道的一腔豪气,化作了无颜对受害者的惭愧。
最近,记者还与王耘的妻子刘剑通过几次电话。她在电话中泣不成声:“我不想活了,我们的日子太难了,债主天天上门逼债……我只能靠你们了……”
他们是向个人集资来建厂的,24万余元是86户人凑的,最少的600元,平均每户约2800元,这24万元,除买设备用去17万元,所剩7万元还要支付厂房租金、工人工资,而为“起死回生”,有4万余元被这寿终正寝的设备吞掉了。
集资人中没有“大款”,钱是从日常生活中挤出来的。
每当接到刘剑的电话时,记者就感到在她缓缓的颤抖声音背后传来的压力。
这一事件,福建省委办公厅的负责同志过问过,并给安溪县发过指示,省标准计量局、工商局的有关负责同志也给予王耘同情与支持。然而,最终在安溪变成合同纠纷。
山东的一位党支部书记,因上了平阳骗子的当,收不回集资款,含恨自尽。
不能让别人再走上这条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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