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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公民的民主权利——纪念斯大林宪法十七周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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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12-05
第3版()
专栏:

苏联公民的民主权利
——纪念斯大林宪法十七周年
苏联 伏·萨瓦德斯基
苏维埃社会主义的民主不同于资产阶级的民主,它是全民的民主。它的政治基础是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它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及社会主义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所有制。
苏维埃民主赋予苏联劳动者以巨大的权利,保证他们最广泛地、最积极地参加到经济生活、国家生活、文化生活、社会及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权利,在经全民讨论后于一九三六年十二月通过的苏联宪法中,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了。苏联宪法——胜利了的社会主义的宪法——不但宣布了劳动者的权利,并且保障这些权利得以真正实现。
劳动权是苏联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国家保障全体公民都有工作,按其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给予报酬。
在苏联,工人和职员的数量年复一年地增长着。一九五二年底的职工人数较战前增加了一千零二十万。苏联一贯执行着“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社会主义原则。谁工作得愈多、愈好、愈有成效,谁就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在苏联,劳动是一种荣誉。苏维埃国家用一切方法奖励劳动的人,奖给他们勋章和奖章,授予他们社会主义劳动英雄的崇高称号。苏维埃国家的每个劳动者有一切可能来提高自己的技能。
在资本主义各国没有也不可能有像我国所有的那种情况。在那些国家里,失业者逐年增加,城乡劳动者的贫困日益加深。例如,在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西德和日本六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内,全失业和半失业的人在一九五二年有三千二百万。
苏联公民有休息权。这一权利是苏联共产党和苏联政府对人民的极大关怀的标志。给苏联劳动者以休息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健康和保持他们的劳动精力,保证他们积极参加社会及政治生活,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水平。
苏联劳动者的休息权在法律上的保证是:工人和职员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规定为八小时,从事劳动条件困难的职业者的工作时间缩减为七小时至六小时。此项权利的保证还有:规定工人和职员每年有照支原薪的休假。为了同样的目的,广泛设立了疗养所、休养所、俱乐部、文化宫、图书馆、阅览室、运动场、公园和花园等。
苏联有三百九十个疗养区,二千五百个疗养所和几千个休养所。今年约有五百万人在全国各个疗养所休养和受到治疗。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剥削制度折磨着人们,并使他们过早地丧失了劳动能力。不仅在殖民地国家工作日没有任何的限制;就是在美国,很大一部分工人的工作日也是没有限制的:每天工作九至十一小时的劳动者有三百二十万人以上,每天工作十二至十五小时及十五小时以上的有一百五十万人。
在美国,劳动保护实际上等于没有。仅在美国煤矿业这一个工业部门中,近二十年来就有一百三十万左右的矿工死亡或残废。资本主义各国的劳动者一到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就失去了工作,因为他们的劳动不能给资本家带来他们所追求的那么多的利润。资产阶级国家的农民一直在为自己的未来而担心的情况中过活着。千百万农民破产了。
社会主义国家对自己的公民不仅当他们有劳动能力时给予关怀;根据宪法规定,苏联公民在年老、患病及丧失劳动能力时,也有享受物质保证的权利。此项权利的保证是:国家出资为工人和职员举办社会保险事业,对劳动者实行免费医疗,广泛设立疗养所供劳动者享用。按照农业劳动组合章程,每个集体农庄有自己的公用互助基金,其中一部分作为津贴年迈、残废和患病的庄员的资金。
每个苏维埃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即在各类学校中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和求得专门知识的权利。
所有的学校,包括高等学校在内,都为劳动者敞开着大门。苏联的学校以共产主义精神教育青年人,以各种知识武装学生,发扬他们的苏维埃爱国主义、尊重劳动、友爱互助的思想。在全国,包括最远的先前还很落后的边区在内,早已肃清了文盲,实施了普及的、免费的七年制义务教育。目前苏联正过渡向普及的、义务的十年制中等教育和综合技术教育。
现在,苏联有五千七百万人在学习,其中有一百五十万人是在高等学校。苏联的文化教育设施,无论在受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人数方面,在函授学校的规模方面,在培养科学干部和师资方面,图书馆、俱乐部和剧院网的规模以及群众性的运动团体和业余剧团等方面,都远远地超过了许多大的资本主义国家。
苏联的科学和文化充满了共产主义、和平与各民族之间兄弟般友爱的思想。相反,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却培植着资产阶级的民族主义、种族主义,进行着疯狂的人类仇恨的宣传。由于垄断资本家的罪恶,各资本主义国家的亿万人民过着一种愚昧无知的生活。美国成年人中,有三百万人从来就没有在学校里读过书,一千万人仍然是半文盲。
男女的真正平等无论在那一个资产阶级国家里都不会有的。在资产阶级国家里,妇女找工作是更为困难的,受教育和提高技能也同样是更困难的。和男子做同样的工作的妇女,所得到的工资却少得多。
在苏联,妇女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政治生活各方面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有与男子平等获得工作、劳动报酬、休息、社会保险及享受教育的权利。苏联的妇女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积极战士。
苏联宪法的基本特点之一就在于它的国际主义。苏联公民不分民族及种族的一律平等,是确定不移的法律。这种一律平等是以苏联各民族生活的物质条件来保证的。苏维埃政权关心着苏联各共和国的国民经济、人民的物质福利和文化水平的进一步高涨。
在苏联,凡因民族或种族关系而对公民权利作任何限制或赋予特权,以及宣传种族或民族优越、仇恨或轻蔑的行为,均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在各资本主义国家里的情况则完全不同。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一部分民族享有特权,而另一部分民族的权利却受到各种限制。
一千五百万美国黑人遭受着残酷的压迫和屈辱。南非联邦的“有色”种族,即这个国家的主要居民—实际上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
苏联宪法也保障苏联公民享有下列各项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游行及示威自由。这些自由的保证就是:印刷所、纸张、报纸、出版物、广播电台、公共建筑和其他物质条件,均供劳动者享用。
虽然许多资产阶级的宪法在口头上也承认公民的政治自由,但是资产阶级国家的自由,就是那些靠工人和农民的劳动而发财的富翁们的自由和劳动人民死于饥饿的自由。
苏维埃政权为发展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政治积极性创造了一切条件。苏联宪法保证所有公民有权结合于各种社会团体之内,如职工会、合作社、青年团体、体育及国防组织、文化技术及科学团体等。
苏维埃国家保证全体公民有身体不受侵犯,居住和通讯秘密的自由。
为保证信仰自由,在苏联实行政治与宗教分离及教育与宗教分离。教会不参与国政,国家不干涉教会工作,同时以同样态度对待一切宗教。一切公民皆能自由举行宗教仪式或进行反宗教宣传。
在苏联,一切国家政权机关,从村苏维埃到最高苏维埃,均由选民按普遍、平等、直接选举法用不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的。苏联公民有权参加苏维埃的选举,同样也可以被选为代表,并不分种族及民族,不分性别,不分信仰,不分教育程度,不问居住期限,不问社会出身、财产状况以及过去活动如何。
苏维埃人的伟大的民主权利就是这样。但是每
一个苏联公民对于自己的国家和人民也有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是符合人民的切身利益的。
苏联公民的主要义务就是:遵守苏联宪法,执行苏联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忠诚履行社会义务,尊重社会主义的公共生活的规则,保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
在苏联军队中服役乃是苏联公民的光荣义务,而保卫祖国是每个苏联公民的神圣职责。背叛祖国是最大的罪恶,应受法律最严厉的惩罚。
苏联宪法是世界上最民主的宪法。各人民民主国家按照苏联宪法这一典范制定了自己的宪法。这些国家向自己的公民宣布了,并在物质上保证了许多项为苏联人民所早已享有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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