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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三部法律草案三部法律草案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统计法修正案草案、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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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8-24
第4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三部法律草案
三部法律草案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统计法修正案草案、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国务院向今天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提交了三份议案,提请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统计法修正案草案和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
李鹏总理在提请审议的议案中,介绍了这三部法律草案立法和修改的必要性,并说,这三个草案都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环保局局长解振华、国家统计局局长张塞、卫生部部长陈敏章分别就这三个草案作了说明。
解振华在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作说明时说,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每年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巨大、种类繁多、性质复杂,由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相当严重。据统计,1993年全国工业(不包括乡镇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达6.2亿吨,全国工业固体废物累计堆存量已达59.2亿吨,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为1.2亿吨,目前全国已有2/3的城市陷入垃圾的包围之中。由于受技术、资金、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制约,我国目前对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还处于低水平阶段,大多数没有达到环境保护所要求的安全、无害化处理和处置,每年都发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事故,仅1990年就发生了103起,造成严重后果,损失很大。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90亿元,每年产生的大量可利用而未利用或者未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的资源价值已超过250亿元。
他说,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在立法方面,已经公布施行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和一些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如《水法》、《矿产资源法》中,都有关于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固体废物的规定。此外,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部分地方人民政府还制定了一些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规章,如《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的规定》、《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关于防治铬化合物生产建设中环境污染的若干规定》、《湖南省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成都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
解振华说,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虽然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对其监督管理提供了一些依据,但还远不能满足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实际需要。有些法律虽然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作了一些规定,但很零散、不全面、不系统,有些仅适用于某些种类的固体废物,有些仅适用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某些方面;规章的效力不高,难于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基本制度、重大问题等作出相应的规定。随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许多方面还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亟待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明确。因此,加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制定一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全面、系统地规定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基本原则、制度、政策和措施及监督管理体制、法律责任,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是十分必要和非常迫切的。
解振华在报告中还就起草经过,关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责任,关于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政代执行措施,关于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等问题作了说明。
张塞在就统计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说,统计法是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83年12月8日通过的。实施11年来,对推动我国统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高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对国民经济实行统计监督,促进统计工作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服务,起了积极作用。但是,1983年以来,随着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我国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统计法中不少规定已经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特别是近一段时期,在统计工作中出现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等现象在一些地方、一些单位蔓延起来,危害很大,影响很坏。因此,迫切需要有针对性地对统计法作出补充和完善。
他说,今年3月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许多代表对当前统计工作中出现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的现象提出了严厉批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专门听取了《关于统计工作情况的报告》,委员们对统计法的修改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
张塞介绍说,统计法的修订工作是从1990年上半年开始的。几年来,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统计立法的经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现在的修正案草案。草案通过进一步明确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人及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责任,加大惩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行为的力度,完善保障统计资料及时、真实、准确的责任制度,确立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措施,改革、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健全减少统计数据误差、确保其真实可靠的统计工作制度,重点解决统计工作中虚报浮夸、弄虚作假这一突出问题。
张塞还就关于统计的基本任务,关于明确领导人及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责任,确保统计资料及时、真实、准确的问题,关于统计调查方法,关于民间统计调查和境外组织、个人在境内的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问题,法律责任等修改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
陈敏章在就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说,食品卫生法(试行)是1982年11月1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12年来,试行法在保障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增强人民体质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我国的食品卫生状况有了明显改善,食品卫生的监测合格率从试行法实施前的61.5%提高到1994年的82.3%。各类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和食物中毒事件大为减少。以食物中毒为例,1985年全国食物中毒人数为76213人,死亡620人;1994年全国食物中毒人数为37235人,死亡264人,发生率和死亡率都大为减少。
陈敏章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在食品卫生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试行法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卫生的状况还不满意。突出的问题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现象和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尚缺乏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进口食品的卫生检验问题和近于泛滥的所谓保健食品问题,试行法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完善。为了更好地贯彻食品卫生法,使人民群众能够吃上放心食品,对试行法进行补充、完善是必要的。
他说,卫生部和国务院法制局在总结实施试行法的经验和广泛征求中央国家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消费者意见的基础上,对试行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现在的修订草案。这次修订,始终遵循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的立法宗旨,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这一目的。为了维护食品卫生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凡试行法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条款或者可改可不改的条款都保留未动。在修订过程中,重点放在几个突出的问题上,主要是: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加强行政执法的手段,加重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加强对进口食品的管理;明确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对街头食品、食品摊群加强卫生管理等。
陈敏章还就加强食品卫生行政执法,进一步理顺国家食品卫生监督体制、对尚无国家标准或者宣传特殊功能的进口食品的管理、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任和对街头食品、各类食品市场的管理、完善行政执法手段和加大执法力度等问题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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