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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提出《教育法》实施意见 依法推进教育优先发展战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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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8-25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国家教委提出《教育法》实施意见
 依法推进教育优先发展战略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国家教委近日发出《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指出,贯彻实施《教育法》是保障和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一件全局性大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教育法》的实施作为一项根本任务,认真抓紧、抓好。
《意见》强调,当前要以《教育法》为依据,努力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依法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要抓紧拟定教育事业发展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以及应采取的政策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做好教育经费需求测算的基础上,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教育经费年度预算的建议,逐步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政府教育经费支出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意见》指出,中央已从今年起增拨了义务教育专款,各地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凡未设立的,应尽快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人事、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保障机制及监控机制。要以实施《教育法》为契机,对拖欠教师工资问题进行检查,并督促有关地区尽快兑现。
《意见》提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学校自主办学的运行机制,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办学目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将其依法获得的收益和筹集的资金用于自身的建设和发展。对以办学为名,直接或变相地利用办学赚钱牟利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和规范。同时,要采取措施保护举办者的积极性及其合法权益。
《意见》强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教育法制工作,抓紧制定《教育法》的配套法规。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同级人大开展教育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教育督导机构对教育法规执行情况的行政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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