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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杂交稻种经营有严格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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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8-26
第2版(要闻)
专栏:

  国家对杂交稻种经营有严格规定
本报北京8月25日讯记者周泓洋、彭俊报道:针对25日本报发表的《汝城假种坑农 岳西万亩绝收》一文中所反映的问题,记者走访了国务院有关法律部门。据了解,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91年农业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及其他配套规章,对种子经营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涉及本案的有关法规有如下几条:
1.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种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
2.经营种子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并取得《种子质量合格证》。
3.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组织经营,一般是由农业部门设置的种子公司经营。
4.省际种子的调运,由省级种子管理站统一管理,必须经调入、调出省同意,办理准运手续,种子质量由调出方检验,调入方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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