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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教育法》 推动教育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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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5-08-28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实施《教育法》 推动教育改革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赵东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经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这对于落实“科教兴国”的战略决策,加快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教育制度,深化教育改革,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国的依法治教将要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十年立法不易,实施《教育法》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
实施《教育法》,要加快建立起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作为教育的基本法,它所涉及的是有关教育全局的重大问题,包括对教育的地位、教育方针、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基本制度、教育行政和学校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法律责任等,作出基本的规范。《教育法》的地位,就决定了它的纲领性、原则性这个特点,要将这部法律付诸实施,处理好各级各类教育的具体问题,则需要由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予以保证。教育方面的法律,先后已颁行的有《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国务院有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也已出台一批,但还尚未形成我国完整的教育法律体系。为此,要把《教育法》作为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构筑教育法律体系框架,早日将教育全面纳入法制轨道。今明两年,要加快起草《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争取如期通过。《义务教育法》颁行快十年了,教育形势和立法当初比,发生了很大变化,也需要根据新情况加以修订。同时,应进一步加快其他配套的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的立法,要全面规划,抓紧制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职能转变,以健全的法律体系来保证正常的教育秩序和促进教育的发展,势在必行。
实施《教育法》,要注意强化政府依法行政的责任。《教育法》是一部以行政法为主体,民法相配合,辅之以刑法的教育法律,其性质决定了执法机关主要是政府部门。政府要部门改变“执法只是司法部门的事”的观念,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律赋予政府的正当权力和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政府有关部门、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要根据《教育法》的要求分解职责,坚决制止并查处违法案件。教育法律的强制性,就表现在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在教育活动中都必须遵守《教育法》,否则,将受到国家的干预。政府执法,既要注意抓住涉及教育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又要注意解决实施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例如,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加强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管,解决某些地方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对以营利为目的办学、学校乱收费和乱发文凭的现象进行整顿,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等等。
实施《教育法》,必须要建立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制度。监督应该采取多种方式,例如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关于人大监督,《教育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县以上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对本级政府教育法律和工作监督的职责和权力。近些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教育法律的执行和有关工作的监督,例如听取政府对教育工作的汇报和对教育经费情况的汇报,检查政府对《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执法情况等,这对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有些政府部门仍然存在有法不依的情况,突出表现是不能如数拨付教育经费,不能按期发放教师工资。这其中有经济困难、体制不顺方面的问题,但也确有不重视教育的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力度,并将监督作为人大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不仅要听取汇报、质询、视察,还要对违法行为提出批评、作出决议,受理对政府的申诉等。
《教育法》的实施,将迎来一个全面依法治教的新的历史时期。我们相信,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将会呈现在人们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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