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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群众代表参加国家审判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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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12-06
第3版()
专栏:政法工作述评

吸引群众代表参加国家审判工作
有耳
人民陪审员参加诉讼案件的审理,是吸引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更加扩大人民法院民主基础的一项重要措施。过去各地人民法院及各项社会改革运动中的人民法庭,在处理案件时,曾邀请过陪审员参加,并取得一些初步经验,给实行人民陪审制打下了基础。今年四月间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总结了三年来人民司法工作的经验,决定逐步地普遍建立一审陪审制。陪审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按地区选出若干固定陪审员,在巡回法庭和基层法院到当地就审或审理当地案件时,即出席陪审;另一种是就案件性质,分别由有关的群众团体选派陪审员参加审判。人民陪审员在参加案件审判中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这一制度的实行,可以使人民法院的工作向前推进一步。
人民陪审制的优越性,首先在于它广泛地吸收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的审判活动,提高群众对国家的责任心和主人翁感觉。四年多来全国人民经过各项社会改革运动后,觉悟普遍提高,给实行陪审制,创造了有利条件。群众对于选举自己的代表参加审判活动,极为重视,认为这是选派代表去参加掌握“刀把子”的工作,因此在选举时非常慎重、认真。福建省闽清县际台乡酝酿陪审员候选人时,有人提出该乡调解委员会主任潘兴板作风正派,工作积极,可作候选人;但经大家评比后,认为他是“好好先生”,有理不说,没理也不说,不能代表大家掌握审判大权。最后全乡选出许祖长等二人当陪审员。参加这次选举的人数占有选举权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陪审员是群众认真选举出来的,因而在参加审理案件中能够以主人翁的态度,不仅对案件情况,而且对如何判处,均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使判决公正有据,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处理贫农魏永福离婚财产纠纷案,审判员要女方退回财礼,当地妇联选派的陪审员即根据婚姻法精神,指出审判员的错误,保护了妇女利益。同时,在审判过程中因有陪审员参加,可以更加发挥群众协助审判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沈阳市普选中,人民法庭处理有关选举的诉讼案件时,群众见到有自己选出的代表——陪审员参加审理,对法庭益感亲切,积极地反映情况,有的还自动写成书面材料交陪审员带回法庭,密切了法院与群众的关系。
其次,陪审员熟悉地方情况,有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俗语说:“做贼瞒不过乡里,偷吃瞒不了牙齿”。陪审员参加审判,容易弄清案情。热河承德县第八区普选中,人民法庭处理地主刘振举是否应剥夺选举权案,刘狡猾地说:“我虽是地主,但土地改革前就参加劳动,土地改革后我也没有违法行为,应有选举权。”当场陪审员就指出他在土地改革前很少劳动,土地改革后又不老实,拉拢干部,并偷过公粮,使他低头服罪。广东省英德县普选中,人民法庭处理有关选民资格案件时,陪审员对该地被管制与漏管制分子,提供了正确而全面的材料,并搜集了不应管制而管制的材料,使法庭做到了不让一个反动分子非法窃取庄严的政治权利,也不使一个公民被错误地剥夺庄严的政治权利。西安市人民法院实行陪审后,群众说:“法院同志熟悉政策,我们——陪审员熟悉情况,两方一凑,案件就处理好了”。此外,有些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案件,因有有关群众团体选派的陪审员参加审理,更可以得到迅速而正确的处理。松江省鹤岗市人民法院处理刘纯、董贵新等破坏矿坑的压风机和水银灯冲电电滚案件时,被邀请参加陪审的工人,揭发了破坏压风机可以引起矿坑内瓦斯爆炸,几百名工人会遭到生命危险,破坏水银灯冲电电滚,会招致全厂生产停顿。这样就使法院认识到这些事件的严重性,做到正确的处理。
再次,通过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还可以起法纪宣传教育作用。人民陪审员是由群众选举或群众团体选派的,与群众有密切联系。在参加审判过程中,他一方面可以把案件的情况及群众意见带到法庭上来;另一方面又可以把处理结果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带到群众中去。辽西省义县审理医师孙宝瑞给妇女坠胎案时,当地妇联和医务工作者选派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不但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并且在判决后,他们回到本单位进行了宣传,组织了座谈,收到了防止犯罪的作用。在该案审判前半年中,义县曾发生坠胎案四件;案件处理后半年中,未发生过一次。
目前已有很多地区结合普选中人民法庭的工作,开展与建立了人民陪审的工作。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法:(一)在产生选民资格审查小组人员之同时选出陪审员,使其在人民法庭审理选民资格纠纷等案件时先行参加陪审,经过这一个时期的考验,然后转为正式陪审员;(二)由选民小组或乡村干部提名,经过群众酝酿、法院研究,然后在选民大会上与选举代表同时选举陪审员;(三)有的地区为了避免选举陪审员与选举代表混淆,人民陪审员不在选民大会上与代表同时选出,而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此外,有的地区通过建立巡回法庭、结合清理积案来选举陪审员或培养陪审员对象。这些做法都是可行的。但也有的地区对陪审制尚缺乏明确认识,忽视了陪审制的建立;还有的地区虽已建立了陪审制,但对实行陪审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存在着形式主义的“陪审”和使用观点,把陪审变成“听审”。审理案件时,既不说明案情,又不征求陪审员的意见,使陪审流于形式,有名无实。这些情形是必须在今后工作中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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